企业是否应该给员工涨工资?加班费、病事假工资等待遇如何落实?这些事关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今后将不再只由老板说了算。7月22日,《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方式等,这些内容或将使企业职工有法律“撑腰”,能够理直气壮和老板“讨价还价”。
现状
劳动者“不敢谈”工资待遇
“劳动供给应该在怎样的范围,获得多少工资为合理?这一矛盾和问题无法通过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得以有效解决。”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郭忠烈介绍,劳动者个人势单力薄,处于弱势,无法有效地限制劳动供给、提升工资,因此需要发挥集体的力量,通过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来发挥作用。
截至2013年年底,我省组建基层工会59145家,覆盖企业100049家。已组建工会的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有93545家,覆盖率达93%,涉及职工超过474万人。所有公有制企业均已建立工会,并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但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够统一、协商不够规范等问题: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有一定阻力;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协商代表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条例(草案)》亮点
●津贴补贴可协商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兼顾协商双方利益的原则。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协商双方确定工资等事项应统筹考虑的因素,包括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等。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包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奖励性工资、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
●协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为推动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条例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劳动保险守法诚信档案”。为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增加了咨询评估程序。《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可接受协商双方的委托,在工资集体合同提交职代会讨论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咨询评估。
●工资低于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最高罚两万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情形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职工方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或逾期不答复的;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拒绝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相抵触的;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
本报记者 李飞飞
本网摄影师重走汶川救灾路 十年前随部队入川救援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三晋都市报、良友周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百姓生活资讯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山西新闻网版权咨询电话: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发现错误,请发贴至论坛告知。感谢您的关注!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