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不还,2013年9月20日,任某将李文孝告上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归还借款128万元。两天后,该院作出了(2013)城民立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了还款日期和方式,其中还有“双方确认借款总额为130万元 (含违约金2万元)”“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
然而,调解协议却一直未履行。在进入执行程序的2013年10月16日,城区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第80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描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李文孝于2013年1月4日已达成卖房合同协议,被执行人李文孝将位于长治市府后街明天广场2号楼1单元2902房间、长治县迎宾家园3单元3楼东户房屋折抵申请执行人任某债务。奇怪的是,该裁定书同时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立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任某借款等,但被执行人李文孝至今未能履行。”也就是说,该院在2013年10月16日的同一天内,前脚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脚就裁定将上述房屋折抵申请执行人债务?更令人感到蹊跷的是,两个多月后的2013年12月2日,该院再次作出第805-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查明:任某与李文孝于2013年11月4日达成和解,李文孝自愿将位于长治县迎宾家园3单元3楼东户房屋折抵申请执行人任某债务50万元。”同一房屋却被法院做了两次裁定。
到了2014年1月6日,该院再次下发第805-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又称:“本院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出现文字上的错误,应予补正。将卖房合同协议由2013年1月4日改为2013年10月4日。”而巧合的是,在记者看到来源于长治县公安局的证据中,确有1月4日的一份同房屋买卖合同。而执行局局长杨伟明却说他并未见到2013年1月4日的那份合同证据。
本报记者 李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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