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问责力度的加大,“引咎辞职”越来越成为常态。所以,有必要对何种情况下、哪一级别官员须“引咎辞职”作出明确的规定。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回应。
在这份草案中,不仅细化并加重对失职者的处分,而且增设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这显然是必要的,也是一种进步,但依笔者见,“引咎辞职”还应有“硬杠杠”。因为“引咎辞职”非同小可,必须一是一,二是二。只有从数据上规定“硬杠杠”,才能“对号入座”,“杠”上了谁,对不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引咎辞职”还是有“硬杠杠”好。如“急性食物中毒”,一次性的,有多少人中毒入院治疗,有多少人因此而死亡,或一定期限内,累计有多少人中毒入院治疗而不治身亡,“法律解释”里应有这样的“数据指标”。再如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等慢性食材中毒,诸如一定期限内、一定区域内,也应明确销售数量等数据指标。凡此种种,都应在“硬杠杠”之列。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固然需要从业人员的自爱自律和执法人员的尽职尽责,但查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还是要严惩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不能手拉松紧带,而应一把尺子量到底,这才有威慑力,才会倒逼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齐抓共管。 (张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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