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绛县“维之王”生产企业大门外,“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牌依然竖立在公路边。
苇 靓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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