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时代调解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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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群众为河津市柴家司法所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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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②群众为芮城县社区调委会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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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③调解员在田间地头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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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④侯马市爱家调委会入户回访。以上为资料图片


  

我省积极推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刚刚结束的全省调解工作专题会议上,省司法厅厅长苗伟强调,推动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做到“十个抓”。即抓认识深化、抓政策指导、抓难题破解、抓基层基础、抓重点领域、抓实质化解、抓调解组织、抓调解队伍、抓典型示范、抓衔接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近年来,全省各市调解工作进步明显。太原市行政调解工作、诉调对接工作、“调解+保险”模式;大同市“枫桥式”司法所创建、优秀调解员选树;朔州市“网格+调解”对接、大型国企调解组织建设;忻州市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吕梁市律所“非诉听证息访”调解模式;阳泉市“五色预警”机制、纠纷高发风险和解纷积极力量“沙盘化”展示;晋中市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公调对接机制;晋城市经费保障机制、“三长会商”机制、沁水赵树理调解、高平交调委工作;长治市“访调对接”机制、长子“一纵多横”调解机制;临汾市法律志愿者调解工作、交调委工作机制;运城市四级矛调中心建设。

法官沉下去 诉源解民忧

  3月10日7点多,盂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尚财林就来到西烟法庭,等待着前一天预约的当事人到场。当天要调解的是一起家事纠纷。小两口婚后因为婆媳矛盾、经济压力、生活琐事等,争吵不断,最后要闹离婚。尚财林了解情况后,将小两口约到了西烟法庭,让他们讲述相识、相恋的过程。“人生路上走走停停,不仅要向前看,也要回忆过去。记得当时在一起时的坚定誓言,才能克服生活的风雨。”经过尚财林的耐心调解,一场家庭矛盾化解在了基层法庭。
  近年来,盂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形成了“多元治纠纷、源头止纠纷、诉前解纠纷、诉内化纠纷”的诉源治理新模式。2023年,该院受理各类案件4633件,其中诉前参与调解1738件,速裁快审1496件,民事法官人均收案数由286件下降至161件,诉源治理效果明显。全省排名位次步入133家县区法院第一方阵。
  盂县人民法院着力构筑预防、排查、调解、审判一体化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2023年4月7日首个法官调研站成立后,目前17个法官调研站全部挂牌成立,实现企业村镇、学校社区全覆盖。盂县人民法院以“法官调研站”为抓手,持续激发党建品牌“蒲公英计划”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打通司法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法官调研站”推行“3+N”工作模式,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为“3”位固定成员,灵活吸纳村“两委”、乡镇政法委员、司法员、人大代表、网格员、特邀调解员等力量,积极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共同赋能基层社会治理。
  在农村,针对土地纠纷、相邻纠纷等涉农案件,法官们采取“巡回审判+联动调解”方式,更好实现案结事了;在企业,针对合规用工、规范经营,干警们调研走访、以案说法,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在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校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邀请师生来到法院开启“法治之旅”,让知法、守法、用法的种子播撒在学生心中;在社区,围绕住房装修纠纷、民法典等宣传,干警们联合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整治行业乱象,积极开展法律宣讲,让群众住有所安,有法可依……
  在此基础上,盂县人民法院设立“移动调解室”,以“一人一车一面旗”的方式,走到群众家门口解决纠纷;同时,“盂县人民调解中心驻盂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入驻盂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畅通民事纠纷调解渠道、促进人民调解和诉前调解工作的有效衔接提供更多有益的经验;并实行乡镇矛调中心与派出法庭“合署办公”,推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梁贵斌 王娟

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公正公平合法 维护双方权益

  郭某某于2022年11月受聘于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12月在焊接钢梁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诊断郭某某腰第2、3锥体压缩骨折、右跟骨骨折。医院为郭某某进行了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医疗费某公司已付清。
  郭某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郭某某遂将其七旬母亲送到公司哭闹,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公司报警,派出所经调查认为,双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宜强制将郭某某母亲带离公司,遂启动警调对接机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2023年2月21日将纠纷推送至某乡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调解员详细听取了郭某某和公司对事实经过的陈述,双方对郭某某因工作原因负伤、诊断治疗等情况无异议,公司没有为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不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主要分歧是伤残等级、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根据双方陈述,调解员指出,职工发生工伤,依法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郭某某的伤残等级,调解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提出参考意见。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估算出郭某某应获工伤保险待遇,供双方参考。医疗费应由某公司承担,住院期间费用公司已付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公司所称郭某某治疗期间已支付生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再支付系认识错误。
  针对双方异议,调解员多次沟通劝导,并采用“背对背”方式,从心理需求、维权成本等多角度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协议。
  经调解,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赔偿郭某某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的赔偿款;郭某某住院期间治疗费和护工费用由公司承担;郭某某后续治疗费用自理。

【案例点评】

  发生工伤事故,有的当事人可能选择“私了”,造成个人权利受损。个别工伤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一旦维权不畅,会采取过激措施迫使企业就范。本案调解员在双方都不同意进行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依法释明郭某某伤残等级,并得到双方认可,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合法。

房屋销售及合同纠纷调解案——
开发商认错 纠纷得化解

  李某某打算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的商品房并参观样板间时,询问采光问题,销售人员说这套房屋北侧窗外有消防连廊,但仅有1米高,不影响采光和通风。李某某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房款。2022年交房时,李某某发现房屋北侧连廊并非1米高,北侧窗户几乎完全被实心墙体连廊(核心筒)遮挡,房屋北向的采光只能通过窗户与连廊之间1米左右宽度的天井来完成,光线十分昏暗,严重影响房屋的采光、通风。李某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退房请求,但遭到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李某某向山西省建筑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整个购房过程后,打电话向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询问情况。销售经理明确告知,涉案房产北侧的连廊(核心筒)是设计需要,不同意李某某诉求;购房时,销售人员已经向李某某介绍了核心筒被遮挡情况,履行了告知义务;销售现场阳光公示牌户型差异示意板上公示了该楼栋平面图,并指出在差异点处特别文字注明提示。
  调解员前往现场调查。在售楼部偏僻角落的墙上看到了阳光公示牌,经过仔细找寻,在公示牌的右下角上的确有“核心筒与其他楼栋不同,对户型有遮挡”的文句。调解员询问李某某所购房屋的户型图及采光如何,置业顾问的答案与李某某告知的情况完全一致。
  调解员把李某某的证据材料展示给销售经理,销售经理对购房合同、广告宣传页、户型图、沙盘照片、样板间照片等真实性予以认可。调解员把自己实地调查情况一一进行阐述,并向销售经理释法明理。销售经理承认了未主动告知的事实,提出解决办法。李某某表示,如果开发商诚心解决问题,可以不退房。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房地产公司愿意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李某某一个车位,并赠送物业费代金券。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员亲自前往售楼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是成功调解的重要一环。鉴于购房者受专业能力、客观条件等因素影响,无法查阅规划设计方案、内部机构图纸等资料,故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应该对红线范围内存在的不利因素主动告知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对于房屋存在的可能影响商品房实际价值,甚至影响买受人购买意愿的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未主动、明确告知,就应认定为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构成消极欺诈。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化解了矛盾 维护了亲情

  张某某与吴某甲系继母和继子关系。张某某和吴某甲父亲吴某某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18年10月吴某某瘫痪,张某某和吴某甲一起照料吴某某生活起居。2022年10月吴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吴某甲因为吴某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发生争执,无法协商解决。吴某甲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据吴某甲陈述:父亲吴某某与张某某结婚时,写过一份遗嘱,房子留给吴某甲,张某某只有居住权。现自己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某不予配合。
  张某某自认再婚时,吴某某写过一份遗嘱,但当时是因为吴某甲阻挠父亲再婚,吴某某被迫写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张某某提出,涉案房屋第二次房款是她交的,并拿出交款凭证予以证明。
  吴某甲对张某某出示的房屋交款凭证予以认可,但认为第二次所交房款虽然是张某某自己的积蓄,但也是张某某和父亲吴某某的共同财产,不能再算作张某某个人财产。
  调解员与遗嘱见证人取得联系,两位见证人是吴某某生前所在单位工会干部,均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
  针对双方分歧点,调解员再次与张某某、吴某甲进行沟通。吴某甲出示的遗嘱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见证人具备见证能力,遗嘱合法有效。该房屋第二次交房款的时间在吴某某再婚后,是张某某和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对该房产也享有相应权利。该房产系商品房,在房屋产权取得过程中历经数年,建议以交纳房款的时间及数额确定产权人及所享有的产权比例。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耐心细致劝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吴某甲一人继承,张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张某某配合吴某甲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吴某甲有义务配合张某某办理居住权登记。吴某甲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
  双方生活回归正常,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成功调解,实现了既维护亲情、又圆满化解矛盾的目标。调解过程贯穿了法律和情感,交织着伦理道德与人身财产关系,调解员立足于家庭成员身份利益、情感利益、财产利益的一体保护,全方位进行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程度体现了调解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 图侯马市爱家调委会入户回访。

本栏稿件除署名外均由本报记者芦燕娟、本报通讯员戎华提供
  本专栏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调解协会的大力支持。

(责编:马云梅、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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