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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一个村委主任的“罪”与“罚”

时间: 2014年08月06日04:10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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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盂县刘家村位于县城东南9公里处,十里一条街从村口直达阳盂公路。全村总面积1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850亩,境内有兴峪煤矿、皇后煤矿、万泉煤矿,煤矿在不断扩张,因此与村民发生的占地矛盾不断加剧。
    在大多数村民看来,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企业占了地,村集体出面索要补偿款合情合理,而盂县刘家村村委会却因此摊上了事儿——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刘家村现任村委主任刘根银因此被盂县纪检委开除党籍。“阳煤集团兴峪煤业公司(前身为盂县兴峪煤矿,2011年企业重组为阳煤集团兴峪煤业公司)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擅自侵占了刘家村的河沟土地,120万元是其占地前5年的补偿款,是村集体应得的,钱也都平均分到了村民手里,又没进我个人的口袋。村委会当时向兴峪煤矿要这个钱,就是为了给老百姓谋实惠,现在反而搞得我声名狼藉!”当了近30年村干部,63岁的刘根银落了个“晚节不保”。

开除党籍


    “原来村集体的皇后煤矿改制后,承诺给每个村民分5万元,结果只给每个村民分了3万余元,剩余的钱去了哪里?”7月11日上午,盂县刘家村部分村民守候在县政府办公楼前,欲向县委书记反映前任村干部贪污、腐败问题。
    刘家村位于盂县县城东南9公里处,十里一条街从村口直达阳盂公路。全村总面积16平方公里,境内有兴峪煤矿、皇后煤矿、万泉煤矿,正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每年全村的经济总收入上千万元。
    随着村庄自主性和村民利益意识的增强,以及农村社会的分化、村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为保护和扩大自身利益,不同村民以利益为纽带,并借助各种社会关联结成了各种各样的派系,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展开博弈。尤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庄更是如此,刘家村历届村干部没有逃脱被村民告状的命运。
    就在部分村民在县政府反映前任村干部的财务问题时,现任刘家村村委主任的刘根银正经历着被调查的煎熬。
    7月1日,刘根银被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请到该局,就刘家村村委涉嫌转让土地使用权接受警方询问。
    去年10月,刘根银被部分村民举报“在2009年当选村主任后村务、财务不公开,没有通过四议两公开任何程序,卖给兴峪煤矿40亩农田,擅自组织部分村民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占地30余亩”。
    2014年1月,盂县国土局就村民反映的问题开始立案调查。
    1月20日,盂县纪委作出“关于给予刘根银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该决定认定刘根银的主要错误事实是刘根银担任村委主任期间,该村存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让兴峪煤矿占用土地的问题:“2010年,刘家村与兴峪煤业签订40亩占地协议有明确位置,但40亩面积是刘家村单方估算,双方签订协议前后均未到现场明确四至范围界线。该村存在一次性收取兴峪煤业占地补偿款120万元的问题(协议中明确是前5年的占地补偿款)。刘家村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土地给兴峪煤业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土体管理法》,依据该法,县国土局认为刘家村村委会的行为涉嫌犯罪”。
    “2009年刘家村委姚家沟自然村搬迁安置,存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违法占地15.53亩(耕地)让村民修建小二楼的问题。对此,县国土局已于2009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随后,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当了几十年村干部,老了还被开除党籍,“开除党籍不是因为我个人贪污腐败,而是因为给村民谋福利,你说我能不窝火吗?”深感窝心的刘根银向路家村镇政府递交了辞职报告,“准不准辞职,镇政府到现在没有表态。”


虚拟的40亩土地?


    刘根银,1951年出生于路家村镇刘家村。从1984年起,他便在村里担任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等职。直到2004年他因做煤炭生意离职。200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刘根银再度被村民选为村委会主任。
    “2009年我上任后,多数村民对兴峪煤矿原大门以东占地不满,要求村委会尽快解决。后来村里查找到了2005年10月村委与兴峪煤矿签订的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兴峪煤矿在生产区外100米以内先修筑涵洞后平填植树,不得作为他用;在此处造林后林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砍伐,必须保证起到一定的遮尘作用;此工程包括植树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兴峪煤矿承担。结果,兴峪煤矿把那块地弄成了煤场。”
    这份协议是时任村委主任武玉清与兴峪煤矿签的。“当时煤矿污染严重,村民深受其害,如何减少污染,我们要求煤矿将大门外100米的河槽圈起涵洞造地植树,(树长大后)就可以遮尘。因为村民告状,我嫌麻烦2006年就辞职了,之后煤矿植树与否也就不知道了。”
    2009年4月26日,刘根银就兴峪煤矿占地问题组织村干部开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未种植防尘林是兴峪煤矿违约,应由该矿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当时研究的解决办法是,地不能白占,每亩不能低于3万元;不管占多少,以40亩解决;作为土地置换,要求兴峪煤矿给刘家村造地80亩,“这个解决方案,我们也请示了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也都同意。”
    会后,刘根银直接去找该矿企业法人路某协商此事,对于刘家村提出的解决方案,路某表示同意,双方2010年5月签订《占地协议书》。
    其后,兴峪煤矿很快将120万元补偿费打到了刘家村村委的集体账户上。时值端午节,村委会将120万元以每人1000元,分给了本村村民。“当时跟矿上要那120万元,村委还征求过村民的意见,大多数村民都同意。全村共1238口人,不够分村里还垫支了3万多。”当时参会的逯建文说。
    “占地协议里提到的40亩数字是当时村支两委成员估计的,矿方没有参与,实际上那块地是煤矿在河槽上建起涵洞垫起来的一块地,可能也就只有几亩,写那么多是为了跟兴峪煤矿多要点钱,矿方也挺痛快。本来约定煤矿给刘家村造地80亩,实际该矿给我们村造了140余亩耕地,2011年春把140亩耕地全部分给本村村民承包耕种。”
    刘根银没想到,那份占地协议会成为村民日后举报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依据。“这120万元不是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出卖款,而是兴峪煤矿在2005至2010年期间擅自侵占刘家村河槽地的赔偿款。盂县国土局对兴峪煤矿常年侵占刘家村土地的事不管不问,但我村受损的权益得自己争取,120万元赔偿款是村集体应得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兴峪煤矿积极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刘家村会予以配合,言下之意就是让兴峪煤矿依法办理土地手续,停止违法占地状态。”
    刘家村到底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多少亩土地,7月15日,记者在盂县国土局采访时,因该局稽查队队长外出,身为指导员的王贵军未能给出确切数据。

刘家村与煤矿的博弈


    何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000年6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表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等”。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企业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土地已成为刘家村村民获取利益的直接途径。应该说没有谁比农民自己更关注农民利益的了。煤矿逐年扩张,不断蚕食着刘家村的土地。2011年3月,听说兴峪煤矿要进行企业重组,担心兴峪煤矿将占用刘家村的土地一并转让,刘根银主持召开村、支两委会议,用张贴公告的形式表达了刘家村的态度:兴峪煤矿占地约200亩左右,除85亩获政府批准外,其余均为临时占用。以前和该矿签订的协议只对该矿有效,如果改制后,兴峪煤矿无权将村集体土地进行转让,如果改制后新的经营者需要继续使用,必须和我村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并将该公告贴到了兴峪煤矿的各个角落。
    同年3月31日,兴峪煤矿重组为阳煤集团兴峪煤业公司。就煤矿占用土地问题,三方多次协商,但协商并不顺利。
    煤矿占地问题还未谈妥,2011年10月18日,盂县国土局给兴峪煤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1年5月,该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路家村镇刘家村和石坡峪土地新建磅房和锅炉房等设施。经实地勘察,该公司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擅自占地建设有三宗地,三宗地占地面积合计98.5亩。其中,占用刘家村土地97.45亩,占石坡峪村1.05亩,地类为非耕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325385元。并要求该矿拆除其锅炉房、磅房和民工宿舍,恢复土地原貌。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村集体虽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但却只能行使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能,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村集体的土地要成为建设用地只能先由国家征用,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单位,而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并不是很多。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的现象大量出现。2012年1月30日,刘家村与阳煤集团兴峪煤业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重新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
    协议约定:阳煤集团兴峪煤业继续租用原兴峪煤矿租用刘家村的110亩土地,并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2011年至2012年阳煤兴峪煤业支付刘家村两年共计22万元土地补偿款,每亩土地每年按1000元计算;截至2012年12月31日,若阳煤兴峪煤业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则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补偿刘家村相关费用。如果到期未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则2013年起双方另行签订续租协议。
    “2012年1月30日与阳煤集团兴峪煤矿签订的协议中提到,该矿必须办理土地手续,假如不办理手续,以前签订的一切协议全部终止。这份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现在已经作废,之后我们再未签任何协议,110亩土地使用权现在全部归刘家村所有,以后110亩土地如何利用由刘家村村民会议决定另议。”刘根银说。

国土局长期不作为?


    2013年4月,盂县国土局给阳煤兴峪煤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5月,该公司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刘家村石坡峪沟土地新建污水处理站。占地面积为3.2亩,地类为非耕地。要求该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纪委调查结论称阳煤集团兴峪煤业公司违法占地7宗共100.65亩。占地是历史遗留问题,兴峪煤业始建于1983年,从1984年到现在,刘家村一直被动地处于被侵占状态,煤场的扬尘使村民深受其害,村民多次向盂县国土局反映过,国土局心知肚明,但却长期对其不作为,无形中纵容了该矿的违法占地行为。直至2011年10月才对既成事实的违法占地下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到目前为止只是实现了收缴罚款,兴峪煤业至今没有将占地违建拆除。虽然盂县国土局就兴峪煤矿的违法占地问题,先后作出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村民们并不买账,“如果及时制止违法占地的话,也不会发展到现在的100多亩。”
    2013年,部分村民不断上访,反映刘根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卖地等问题,针对刘根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是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承包煤矿,“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2013年11月16日,刘根银主持召开村、支两委会议,议题是上访和自查自纠问题。“要多检点我们自己,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大家想想我们存在哪些问题,比如说,2010年我们通过会议研究向兴峪煤矿要过120万元占地款,主管是为刘家村群众办了件好事。但从当前的形势看,我们向人家要120万元是不对的,应该知错就改,把120万元给人家退回去,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如大家同意,就通知财务,将这笔钱给人家退回去……”同年11月19日,刘家村村委将120万元退还给了原兴峪煤矿。
    对于盂县国土局认定的违法占地100.65亩,阳煤集团兴峪煤业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很委屈:“每一次占地都跟村里签有协议,说我们违法占地纯属无稽之谈。这都是原先煤矿的历史遗留问题,关于企业生产建设用地,我们2012年曾向盂县政府打过报告,到现在没有批下来。当地土地局本身就有问题,你知道他非法占地,你为何不事先阻止,花那么多钱建起来了,你让人家拆除,可能吗?”
    今年3月14日,阳煤集团兴峪煤业公司出具土地占用说明:兴峪煤业建矿以来,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先后占用刘家村土地约110亩左右。到目前为止,占用的110亩土地系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仍为刘家村所有,兴峪煤业在未办理征用地手续以前,属于临时占用土地,占地补偿问题,双方日后协商解决。兴峪煤业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过程中,刘家村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办理。

村主任的是与非


    刘根银在刘家村当村干部近30年,村民对其评价褒贬不一。“哪个村被占地后没有补偿,给村民发钱谁不高兴?现在我们还想要,我认为村里就应该要这个钱,煤矿占一年就应该给一年。我前几年也因为村委账务问题告过刘根银,但一码归一码,在这件事情上,是煤矿先占了那块地多年,之后村委才要的120万元赔偿款,刘根银没有什么过错。退一步讲,就算刘家村以牟利为目的,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兴峪煤矿占的也不是土地,占的是自己修建的河槽涵洞上方的可利用空间,这块地属于国土局还是水利部门值得商榷。”70岁的王吉元说。
    在刘家村采访时,虽然相关部门对刘根银的财产来源作出答复,有村民对其收入的合法性依然表示怀疑:“作为一名村干部,收入是有限的,他家里几部小车,几套楼房,存款千万,那些钱从哪里来的?村里就他一人说了算,卖地也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名代姓村民说。
    刘根银一家居住在县城里,自从被调查后,他不再主持村里的事务,每日在家里享受着天伦之乐。虽然不再主持村里的事务,他却带走了村委会的印章,他的这一行为也引发部分村民的不满。
    对于部分村民的质疑,刘根银称,自己虽然不主持村委工作,但仍然是村主任,带走公章理所当然。“村里大多数人还是认可我的,否则我也不可能连任。我的财产是自己干个体挣的,关于姚家沟自然村搬迁安置占用15.53亩耕地问题,2009年,姚家沟地下采空塌陷严重,导致村民房屋受损成为危房,急需搬迁。当时刘家村已经有规划的15.53亩土地用于搬迁安置村民,镇政府也有文件,发改委也已经立项,但是县国土局的手续办理需要很长时间,村民的危房不能等。所以,为了保护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村委会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先行搬迁安置,虽然盂县国土局对刘家村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但我不后悔,毕竟人的生命高于一切。2009年我当村委主任后,村里每人每年可以分到5000元,50岁以上老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生活保障金,每人农业补助200元,老百姓得到了很多实惠。不管别人怎么说,我自认问心无愧。”

本报记者何玉梅文/图        

(责编: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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