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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山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思考

时间: 2014年07月25日14:16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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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是华夏文明和黄河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地上文物遗存十分丰富,文物建筑遍布全省各地,素有“中国古建筑宝库”之称。全省各类木构文物建筑有18118处,居全国之首,其中宋金时期以前的地上文物建筑占到了全国同期同类建筑的72.6%。加强文物建筑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是各级各部门必须要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从山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以及防火安全对策方面谈几点看法。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省重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齐抓共管,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04年启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2007年颁布了《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下发通知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此外,省政府还将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山西省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考评范围,并制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二是狠抓火患整治。近年来,我省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清剿火患”战役为契机,组织多部门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省文物局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省旅游局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对重点旅游景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省住建厅在保护好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前提下,杜绝没有规划、未经批准的开发项目。通过持续不断的整治,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根治。平遥县政府累计投入资金近两亿元夯实“防火墙”;朔州应县政府投资1400余万元为应县木塔建设1000立方米的环状消防供水设施;五台山投资2000余万元解决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中队装备建设;大同利用旧城改造时机,投资300余万元新增市政消火栓163个,铺设消防给水管道48公里,新建消防水池37个。
三是创新管理理念。省消防总队邀请全国专家、学者6次召开“全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研讨会”和“国际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论坛”,解决技术难题,探索、交流文物建筑防火技术与管理经验;承担建设部、公安部委托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技术研究”课题,重点分析研究文物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设施及灭火技术等。针对文物建筑电气线路老化等问题,组织研发文物建筑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以介休绵山古建筑群为试点,在全省推广应用。争取现役消防编制,倾斜到文物建筑消防保卫任务较多的市县,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成立100余支民间“红色消火栓”义务消防队,并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仿古“巡更队”等队伍80余支;制定专兼职消防队工作制度、巡查和安全教育守则,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

文物建筑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


一是耐火等级低。文物建筑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以大木柱支撑巨大的屋顶,屋顶为大量木材加工而成的梁、斗拱、天花、藻井等,耐火等级极低,火灾荷载大,约为现代建筑的32倍。由于文物建筑一般采用油漆彩绘以及木制屏风、悬挂大量纸画和织物垂帘等可燃装饰,大大增加了内部的火灾荷载。
二是建筑设计存在先天缺陷。受历史原因的限制,有些地方的文物建筑缺乏足够防火分隔和安全空间。如果其中一处起火,得不到有效的扑救,毗连的木结构建筑,有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燃烧,易形成火烧连营。另外,有些文物建筑存在先天无消防水源、未设置消防设施等情况;有的文物建筑群因要保持原貌,不能进行改建,建筑之间大多间距很小,没有消防通道,更无法设立防火墙,消防设施及水源无法满足施救的需要。
三是消防管理不到位。有些地方的文物建筑处于民居包围之中;有些地方的文物建筑与其他建筑连在一起;一些旅游景点存在不规范使用明火的现象,稍有不慎,便可能发生起火蔓延的危险;有的寺庙、景点、道观,香火旺盛,缺乏严格的防火要求;有的建筑存在临时电线乱拉乱接,线路开关随意乱钉,电线老化等问题。
四是消防力量薄弱。文物建筑分布各地,且大多远离城镇,建于高山深谷之中,有的甚至人迹罕至。而各地的消防力量则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城集镇。一旦发生火灾,设在城镇的消防队距离较远,难以在火灾早期到达火场,控制火势。

文物建筑防火安全对策


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的责任。推动政府进一步建立完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出台专门性的法规,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齐抓共管,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力度,加强行政执法、行业主管、单位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监管体系建设,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
二是改进文物建筑消防管理模式。针对我省文物建筑分布广、体量大、建筑群多的特点,综合考虑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的危险程度,深入开展文物建筑消防管理研究,建立起科学的火灾隐患评价体系,为隐患整改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进一步明确文物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解决文物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三是研究应用消防科技成果。开展针对文物建筑的清洁阻燃及防火保护的研究,在文物建筑的修缮和防护中,综合考量文物建筑可燃材料的着火特点,积极推广应用阻燃材料和阻燃工艺,提高文物建筑的耐火等级,从根本上降低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在文物建筑中推广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智能化消防巡检系统、重点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数据保护器、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设施等适合于文物建筑火灾防控的先进消防技术,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是加大消防保护经费投入。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目前尚未开发利用,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文物建筑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按照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火灾危险性大小等予以适当的经费投入;已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落实增建文物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除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所需的资金。
五是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按照当地文物建筑消防用水量的实际需要,完善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切实增加市政消火栓数量,特别是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达不到的区域,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建立临时取水点,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按照文物建筑道路、水源和火灾扑救特点,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充分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六是切实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坚决避免明火,如确需烧香的,应单独设置在殿外的安全地带,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熄。文物建筑内如果可以不用电的坚决避免接电,如需要用电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并由实践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电气工程部门承担。
七是大力发展文物建筑消防保护力量。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距当地消防队较远的文物建筑群,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消防车、机动泵及水带、水枪等装备;文物建筑单位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的同时,应与周边单位、村庄共同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担负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陈子浩

(责编: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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