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小路 邻里反目
闫家门前的路被法院强制执行挖断了,由于地势较高,每日靠攀爬梯子出入。邻居岳爱枝赢了官司,依旧无法放轻松,从1993年到2014年,21年内,她与闫家打了两场官司!5月9日的强制拆除并未使双方 “案结事了”——从知天命步入古稀,岳爱枝与闫家人潜藏的矛盾仍在继续……
鲁迅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一条小路的归属让岳爱枝与邻居闫家反目,走上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之路。
一条小路为谁留
门口残垣断壁,参差不齐,约两米高的断面上,搭着一个铁梯子。两个月来,乡宁县昌宁镇幸福湾村委反帝村村民闫泽军一家靠攀爬铁梯出入。“原来是条石板路,我2006年盖新房时,将排水管埋到了这条路下。5月9日,乡宁县法院强制拆除,把我的路挖了,管道挖断用水泥堵死了,家里要排水,没办法我自己撬开水泥接了一截管子。”
对于乡宁县法院的强制执行,闫泽军颇有微词:“临汾市中院再审时认定原‘执行墙’位置标注错误,纯属混淆是非。2008年,岳爱枝起诉我家后,临汾市中院于2011年9月对争执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笔录中所标注的‘执行墙’位置与乡宁县法院2012年7月勘验笔录标注的完全一致,两份勘验笔录上均有两家人的签字认可。后来,临汾市中院却将自己做的勘验笔录推翻了。勘验图上标注‘执行墙’的位置,也就是后来岳爱枝家栽刺的位置,这是2000年乡宁县法院执行另外一案时垒的砖墙,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执行墙’。这个墙也是多年来我们两家公认的界限,‘执行墙’以西属于岳爱枝宅院范围,以东属于公共道路,闫家人为啥没有权利通行?砖墙倒塌后,岳爱枝自己栽上了刺。即使按照临汾市中院2013年终审认定的事实,也还有0.9米宽的道路可以通行,最后却判我家恢复1996年时原有的出路和水路,恢复原貌那里就是条路,法院判决事实与结果自相矛盾,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我有权选择自己的出行路线。乡宁县法院怎能让我家无路可走?”
岳爱枝居住在千佛西路北一座宅院,在此宅院的北面有一处旧宅院,旧宅院紧邻闫家,与闫家形成上下院邻居关系。岳爱枝家居下,闫泽军家居上,上下院高低落差1米左右。岳家宅院是1967年8月岳爱枝的丈夫从高姓兄弟(均已故)手中购买,双方立有买卖契约。
契约载明:岳爱枝家的旧宅院东至闫天喜(闫泽军爷爷)石根为界,西至圪洞为界,北至石根上院为界,南至闫郑发地为界,院内一切猪槽、厕所,出入过路一并在内,下院有上路,下院修好出路,上院有权禁止通行,如下院未修前有权通行,上院不能阻挡。
村民闫银堂回忆,原来岳爱枝家宅院门口本没有路,是一片地,因闫家东邻路面上有一口水井。上世纪60年代,反帝村在闫家旁边征用土地修建学校,岳爱枝门前的地变成了学校的操场,学生由操场往北去水井取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条小路。“1992年,学校要建围墙,我当时在那里住着,为了出入方便,与泽军他妈一起找村干部,让在紧靠学校围墙处留下了一条小路,本来学校是要堵死的。”
岳爱枝承认学校建围墙时留下了一条两米宽的路,“这条路位于我家门前,1996年法院判决闫家走北官道,两米宽的路是为了我家出入方便,并非为其往南通行所留。”
从乡宁县法院于1994年12月绘制的现场图看,闫家宅院南邻岳爱枝的旧院,其余三个方向均为路,其中东邻路面上还有一口水井。
闫家人出入经东邻路面向北通行。
2006年,东邻原向北通行的出路和曾经的水井在闫家翻建房屋时全部占用。闫家将其宅院出路由北通行改为朝南,并将其大门与乡宁县迎旭小学围墙边的路修通,在路下埋入了排水管道。
2008年,岳爱枝以闫家“在我旧院内下面铺设水道,石板通行;其院后墙上所种的3棵桐树,影响我建房”为由,起诉至乡宁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闫泽军说,2006年,自己家拆旧建新房时,将大门朝南,在路上埋下水管道及铺石板时,岳爱枝家均无人出面阻挡过,也没有说这路是其的宅基地范围,不让自己走。“我埋排水管时,考虑到邻居关系,还专门给岳爱枝留下个接口,让她以后修房时方便接水管。她当时还说‘你埋你的,不用管我’。”
岳爱枝的起诉让闫家人始料未及。
“执行墙”百般争议
岳爱枝诉闫家宅基地侵权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有证人出庭作证。4名证人均表示岳爱枝家购买了三孔石窑及院落一座,与闫家南北以石坝为界,经四证人到现场辨认,由于地形地貌已经变化,四证人对买契中东至“闫天喜石根”无法指认。
岳爱枝称其所购买的宅院东至闫天喜院前石坝东端(包括迎旭小学一部分),闫家称岳爱枝旧院东至点在岳家的厕所附近,自己家走的路不在岳爱枝的宅基地范围,属于公共道路。岳爱枝宅院的东至点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乡宁县法院认为,岳爱枝取得高家房窑证及买契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尤其是1996年经本院确认其“四至合法有效”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于岳爱枝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无法确定其旧院的合法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岳爱枝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闫家的出路及水路确已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乡宁县法院判决闫家将自己院墙边的三棵桐树砍伐掉,驳回了岳爱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岳爱枝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临汾市中院。临汾市中院认为岳爱枝主张闫家侵权证据不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岳爱枝仍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1993年双方因走路纷争曾发生诉讼,乡宁县法院于1993年6月17日进行过现场勘查,记载自己家的宅院东西长为22.5米,现西面旧址仍在,东至界完全可以确定,无需再次确权。1996年终审判决,已经确认自己家的宅院四至合法,闫家宅院出路人走北官道,水走西官道,双方已于2000年执行和解。
岳爱枝与闫家的矛盾由来已久:1983年,闫泽军的父亲将岳爱枝家的出入道路围在自己院落之内,又向东搬开1米多的一条人行小路,岳爱枝因此与其发生口角;1986年全国房屋普查时,闫家的水走西南角流向官道,1991年闫家整修自家院子时,排水改走东南角,直接流入岳爱枝家院内,岳爱枝的女儿出面阻挡;1992年,岳爱枝在其院内栽刺,闫家以此地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出面阻拦,双方矛盾升级,经村委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1993年5月,岳爱枝将闫泽军的父亲起诉至乡宁县法院。经过一审、二审,1996年,临汾市中院判决闫家出路走北官道,在东南角新开水口待判决生效后立即堵塞,并负责恢复老水道。
这场官司直至2000年才以执行和解方式终结,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乡宁县法院2000年7月执行笔录记载:闫家紧靠岳爱枝后墙,往东垒墙,修至厕所墙,用石头、水泥把下院围墙东北角外的地方堵死,保证水不往下流。岳爱枝丈夫要求墙修1米高,从闫家的石根上往起修。这堵墙后来被闫家人称为“执行墙”。执行和解协议由闫泽军的父亲与岳爱枝的丈夫达成。闫泽军的父亲回忆,当时“执行墙”修至岳爱枝家宅院的厕所墙,学校围墙外两米宽的路依旧。
岳爱枝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山西省高院委托临汾市中院和乡宁县法院,对该案诉争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图显示,岳爱枝家的三孔石窑洞东西长5.70米,从石窑的前面墙到1996年执行墙处共14.9米,从“执行墙”到迎旭小学围墙西边共2.80米。岳爱枝宅院东西方向量至学校围墙长为23.4米。岳爱枝丈夫、儿媳及闫泽军的母亲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2011年11月,山西省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令临汾市中院再审。
2012年5月,临汾市中院将该案发回乡宁县法院重审。
2012年7月,乡宁县法院再次派人对争执现场进行了勘验,测量所得岳爱枝三孔石窑东西5.85米,从石窑前面墙至1996年执行墙处14.95米,从“执行墙”至迎旭小学围墙2.78米。岳爱枝宅院东西方向量至学校围墙长依旧为23.4米。
乡宁县法院再审认为,岳爱枝取得房窑证和买契后,应当积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但岳爱枝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未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06年闫家拆旧建新,将出行道路和水路改为朝南,岳爱枝并未阻挡。由于岳爱枝没有履行土地变更登记,迎旭小学建围墙时也曾留下一条2米宽的路,致使本院无法确定其旧宅院的合法使用面积及四至范围,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闫家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驳回岳爱枝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下达后,岳爱枝不服,向临汾市中院提起上诉。
临汾市中院再审认为:1993年乡宁法院现场勘查记载岳爱枝家旧宅院东西长为22.5米,当时双方当事人均签字认可。2011年9月,本院现场勘验丈量,岳爱枝宅院东西方向量至学校围墙长为23.4米。该勘验数据与1993年勘验数据相核减,岳爱枝旧院东面的胡同宽度应该为0.9米,而目前闫家门前路面较宽处约2.8米。本院再审发回重审后,乡宁县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中将岳爱枝宅院东面南北方向的矮土墙全部划定为“执行墙”,与2000年执行笔录中记载的“往东垒墙,用石头、水泥修,把下院围墙东北角外的地方堵死”,在方向上、位置上、以及墙的材料方面与执行笔录形成明显矛盾,而且与执行判决结论“堵塞被告东南角新开水口”在具体方位上形成明显矛盾。
关于“执行墙”的位置问题,岳爱枝的说法是,1996年临汾市中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经过法院执行,闫家垒起了石头墙,并用水泥凝固,就在其现在蓝色大门前,是一堵东西墙,在其东北角。
闫家人对岳爱枝提供的1993年6月17日勘验笔录提出异议,认为既没有体现22.5米的起止点,且“22.5”笔迹有加粗痕迹,上面没有按手印确认,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院未予支持。
强制拆除案结事未了
2013年6月,临汾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闫家恢复其宅院原有的出路和水路,并按照本院1996年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方向予以通行和排水,并拆除其往南通行所铺设的石板及水道,恢复该路段原状。
2013年7月16日,岳爱枝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5月9日,乡宁县法院对闫家门前的路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将闫家的排水管道用水泥封死。
乡宁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关茹文告诉记者,岳爱枝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过几次调解均未果,最后依据临汾市中院(2013)临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实行强制执行。“如果闫家人对执行有异议,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邻里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协商解决,由于双方积怨已深,几次调解,双方赌气互不让步。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实际上对双方都没什么好处。法院强制执行完没事儿了,矛盾并未彻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一家无路可走,一家要盖楼房,还会不断发生摩擦。目前最担心的是双方越闹越僵,发生极端事件。”幸福湾村委党支部书记杨续仓表示,再审终审判决下达后,2013年7月,村委欲组织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他给岳爱枝的委托代理人打电话,“其代理人说不同意调解,要求按判决书处理。”
在反帝村记者随意采访了几个老村民,村民们都表示,虽然村委会未曾规划过那条路,“那条小路确实存在几十年。邻居关系好了怎么都好说,关系闹僵了就不让你走呗。”
岳爱枝说,自己家的宅院东西长度本来是50多米,学校占了一部分。1992年,学校建围墙时留下的两米宽的路是给自己家留的,“闫家朝北走,我家朝南走,各走各的路,互不干涉。2006年,闫家拆旧建新,把往北走的路盖了房,两家人都没法往北通行,我们也没说啥。后来我们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倒煤,闫家都不让,闫家欺负人太厉害,没办法我们才起诉的。”
反帝村位于乡宁县城区,地理位置优越,有条件的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了商品房对外销售。岳爱枝也有意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楼房,旧房子拆了几年,却迟迟无法动工。“施工人员去一次,他们家挡一次。”
从1993年到2014年,21年内,岳爱枝与闫家打了两场官司!她从知天命步入古稀之年,视力模糊但思维敏捷,多年官司加上不断上访,她已将诉讼材料内容背得滚瓜烂熟。虽然官司胜诉,也执行完毕,她却依然无法安享晚年,因为宅基地纠纷,自己家的宅院至今无法修建,她与老伴在外租房已1年多。
认为“无路可走,枉法裁判”的闫家走上了申诉之路,5月9日的强制拆除并未使“案结事了”,岳爱枝与闫家人的邻里纠纷仍在继续……
邻居之间本应互利互便以和为贵,双方各退一步,自会海阔天空。
本报记者 何玉梅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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