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媒体 山西门户

临汾:一纸执行裁定让判决书成法律白条?

时间: 2014年06月25日01:33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山西新闻网>>新闻频道>>深度报道
分享到: 评论:

    

    经过一审、二审,临汾市民杨秋元诉浮山县人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毫无悬念胜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的股金1200万元,现因该矿正在进行政策性资源整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1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金的冻结。”临汾市中院的这份执行解除裁定,是杨秋元半个月后从别人口中获知的,法院并未通知他这个申请执行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这道防线的最后环节。我的执行悬而未决,临汾市中院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一句‘政策性资源整合’轻易解冻了被执行人冻结的股金,法院拿什么保障我这个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杨秋元认为,正是这纸解除裁定书,使自己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陷入无望的深渊。“整合前王某的股权是60%,整合后,他的股权成了0.6%,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我们不知道,王某资不抵债,法院拿什么给我执行?临汾市中院副院长邵有田给我的解释是法律应该服从服务于经济大局,如此裁定让法律的尊严何在?”

官司胜诉执行节外生枝

    “关院长,你说我这事儿两年了,咋解决?”6月11日下午,杨秋元来到临汾市中院院长关中翔的办公室,自从法院下达执行解除冻结书,他曾来法院“闹”过几次,之后,他便再未踏进临汾中院的门。
    关中翔称杨秋元为老杨,对其来访表现得很热情,很快给杨秋元叫来了该院执行局局长张五全。“你们如果不解冻的话,我的案子就能执行。”杨秋元反复强调。交谈中,关院长得知杨秋元带来了记者,遂表现出不悦,双方不欢而散。
    杨秋元说,想起法院的那个解冻裁定,他就来气,所以无论如何都要讨个说法。是什么事情让杨秋元如此激动?
    杨秋元告诉记者,早年他曾开过煤矿,手头有些积蓄。2008年到2009年间,浮山县的朋友王某投资生意,从他手里陆续借款共计3200万元整。2009年7月10日,王某给杨秋元出具3份借据,分别为“今借到杨秋元现金陆百万元整”“今借到杨秋元现金壹仟肆佰万元整”“今借到杨秋元现金壹仟贰佰万元整 (投资北京生态园用)”。借款后,杨秋元多次督促王某偿还未果,无奈于2011年3月28日将王某起诉到临汾市中院。
    向法院递交诉状的第二天(2011年3月29日),杨秋元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2011年3月31日,临汾市中院作出 (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2011年4月1日,临汾市中院给浮山县工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局对王某在浮山金盛矿业投资的股金1200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同意,不得为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此款不是个人借款,是合伙投资北京盛世源生态有限公司。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经审理查明,王某确曾借杨秋元3200万元,并立有借据。2007年2月2日,杨秋元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相抵后,王某还欠杨秋元3000万元。
    2011年5月25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1)临民初字第00031号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杨秋元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本案所涉及的3200万元系与杨秋元自2008年合伙投资北京生态园的投资款,杨秋元看到投资一直不见效,就将投资款说成是个人借款。“2009年7月10日,自己一天给杨秋元出具的3张借据中,其中有一张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
    在上诉书中,王某称自己从未借过杨秋元的钱,更没有借过如此巨大的现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时,王某对其所出具的3份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有一份借据上面写有“投资北京生态园用”,但并未明确是双方合伙投资,反而联系上下文,给人以借款人注明借款用途之印象;其次,王某在上诉理由中既已认为该款是杨秋元的合伙投资款,又不承认收到过该款,明显自相矛盾;最后,王某提供的盛世生态园工商登记档案记载情况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无关系,王某所称是隐名合伙投资,也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该说法无法认定。因此,本院认定王某曾从杨秋元处借款3200万元。王某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后,2011年12月,杨秋元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5月30日,一心等待执行的杨秋元突然听到个消息:王某在浮山金盛矿业投资的股金1200万元被临汾市中院解冻,并已转让交易。作为申请执行人,杨秋元却一无所知。

地方政策高于国家法律?

    杨秋元看到这份执行裁定,已经是裁定下达半个月后。该执行裁定称,“现因该矿正在进行政策性资源整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1条第1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金冻结。该裁定下达的日期是2012年5月16日。”最高法解除冻结的规定第31条明确规定,执行裁定书首先送达的是申请执行人,“而我却是在裁定半月之后通过其他人才知道的,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这道防线的最后环节。我的执行悬而未决,临汾市中院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一句‘政策性资源整合’轻易解冻了被执行人冻结的股金,法院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将我这个申请执行人置于何处?”对于法院的行为,杨秋元很不满。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2年3月14日,浮山县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曾给临汾市中院写了一份“关于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涉诉影响整合工作情况说明”函。该说明称,根据《关于<临汾市非煤矿产资源进一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核准意见》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山西锦城铁业有限公司和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为一座矿山,整合主体为山西锦城铁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又于3月1日下发了《关于非煤矿产资源进一步开发整合采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整合矿山企业必须进行明晰产权、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采矿登记的初审和上报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非煤矿产资源进一步开发整合采矿登记工作第一阶段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目前,因浮山县金盛矿业股东之一王某涉诉,被贵院裁定,对王某的股权予以冻结,使整合工作无法进行,影响到整合主体矿山企业的利益和全县非煤矿产资源进一步开发整合工作的如期完成,逾期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请贵院审查,对王某涉诉裁定能否予以解冻,诚请贵院予以支持。
    按照《临汾市非煤矿产资源进一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山西锦城铁业和浮山县金盛矿业整合为一座矿,山西锦城铁业为整合主体,浮山县金盛矿业整合后关闭淘汰。
    临汾市中院副院长邵有田告诉记者,“事关经济大局”,接到这份情况说明当天,他立即召集法院相关人员召开了“关于是否解除中院三个单位向浮山县工商局下达的对被执行人王某在金盛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冻结手续(协助执行通知)”的会议。
    在会上,邵有田首先表态,认为“应该服务于经济工作大局,不要影响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进程,应该解除中院对浮山县工商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以免造成重大损失。最近省政法委王建明书记要求全省政法机关的各项工作要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大局,我认为这就是具体落实王建明书记讲话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临汾中院执行局局长张五全也表示,“这是政策性的整合,咱们也没办法,咱们应该配合整合行为,先解除法院在工商局的查封手续,把王某在新整合后的企业中的股份予以冻结。”
    从当时的会议纪要中,记者看到,临汾中院与会6人全部同意解冻,理由均为配合资源整合。
    彼时,王某负债累累,是临汾市中院三个案件中的被告,除了杨秋元3000万元的执行案,民一庭祁某诉王某4000万元借款纠纷案;民二庭张某诉王某2000万元借款案。各案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冻结王某的财产。

法院解冻程序违法违规?

    2012年5月16日,山西锦城铁业与浮山县金盛矿业整合后的新公司——浮山县金城矿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给临汾市中院写了份承诺书:王某在新公司的股权及股权收益全部,未经临汾市中院的准许,不转让不变卖(新公司投资过程中,依法稀释股权的情形除外)。
    同一天,临汾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金冻结。
    2012年5月20日,浮山县金城矿业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全体股东会,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为潘某、郭某、王某、孙某、严某5人,公司注册资金3130万元,其中潘某占股64.4%,被选举为该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负责经营管理。而被执行人王某的股份比例仅为0.6%,折合18.78万元整。
    无论是写承诺书还是新公司股东会议,作为股东之一的王某均未到场,而是全权委托别人代理。
    “整合前王某的股权是60%,整合后,他的股权成了0.6%,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我们不知道。王某资不抵债,法院拿什么给我执行?临汾市中院副院长邵有田给我的解释是法律应该服从服务于经济大局,如此裁定让法律的尊严何在?”杨秋元一边找法院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一边向临汾市检察院反映了此事,要求对该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然而,此事至今没有下文。
    2012年5月31日,临汾市中院将被执行人王某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300万元股金、48万元收益及300万元不良贷款,总计648万元,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杨秋元。
    针对杨秋元的执行案件,临汾市中院于2012年6月11日、7月9日又连续下达两份执行裁定书,再次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持有的60%的股权。“再次冻结是因为锦城矿业违背了诚信原则。我们解冻与杨秋元没有关系,没必要通知他,也没必要给他下达执行裁定,我们的解冻也并未给杨秋元造成任何损失,现在那个矿还没整合完,还在冻结状态。”邵有田说。
    杨秋元表示,这个冻结对于他而言已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手续没有变更,但矿已经整合,王某的资金已经撤走,60%的股权成了0.6%,法院拿什么执行?如果当初这个矿因为冻结而被国家注销关闭,我自认倒霉,现在是因为法院违规解冻,整合后才变得不值钱,导致我的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临汾市中院作出的 (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是否如杨秋元所说违规了呢?“首先,地方政策不能高于法律,临汾市中院解冻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应该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若如当事人杨秋元所述,法院未给其下达过执行裁定书,那么,解冻程序则违法。在该案中,由于法院的违规解冻行为,丧失执行良机,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当事人可以起诉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普定说。山西宏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大瑞也认为临汾市中院在解冻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工作报告时,用了319个字强调法院执行工作,也从侧面反映执行难已是摆在所有法院面前的难题。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案件执行多年没有进展,随之产生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继而成为上访推手,法律尊严受到严峻挑战。
    不少律师认为,除了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或耍赖外,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主因是法院执行力度欠缺、机制不够健全以及工作态度等等。
    最后,借用习近平总书记的一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 何玉梅

(责编:管理员)

相关链接

推荐阅读

生活资讯
专题
视觉志 / 微信公众号:Asxsjz

本网摄影师重走汶川救灾路 十年前随部队入川救援本网摄影师重走汶川救灾路 十年前随部队入川救援

视频 / 微信公众号:shitingbu
微解读

网站声明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三晋都市报、良友周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百姓生活资讯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山西新闻网版权咨询电话: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发现错误,请发贴至论坛告知。感谢您的关注!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