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办信用卡且欠款两万余元
2013年10月22日,家住侯马的罗胜利接到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委外信用卡不良贷款催收员打来的电话,称他在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临汾分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欠款两万余元逾期未还。“我从未在建行办过信用卡,怎么就欠款了呢?”让罗胜利没想到的是,因为信用卡逾期未还款,他被挂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名单,而无法获得贷款。事发后,虽然有人偿还了信用卡欠款,银行也消除了罗胜利的不良信用记录,但让他气愤和迷惑的是,自己的个人资料是从哪里泄露的?银行为啥仅凭复印件就为对方办理了信用卡?
我怎么成了欠债“黑户”
“刘经理,你说这事情怎么处理呢?这么长时间了,你们银行也该给我个答复吧。”3月5日下午,罗胜利再次来到建行临汾分行,与该行工作人员协商别人拿自己的个人资料办理信用卡并欠款事宜。
虽然银行将当时柜台承办人员司某叫来共同协商,协商依然无果。“我是运城临猗人,住在侯马,发生这事情后,跟我父亲来来回回往临汾跑了很多趟,银行说给我赔偿3000元,我当然不接受。我不是要讹银行多少钱,而是你银行应该给我一个明确说明,我的个人信息是从哪里来的?又是谁拿我的个人资料办了信用卡?”
2013年10月22日,罗胜利接到建行山西分行委外信用卡不良贷款催收员打来的电话,称他在建行临汾分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欠款两万余元逾期未还。“我从未在建行办过信用卡呀,怎么就欠款了呢?催收员让我去临汾建行核实情况。”
罗胜利说,大概在去年9月,自己的岳父就曾接到过类似电话,说自己拖欠信用卡钱,“岳父的手机卡是拿我的身份证办的。当时以为是诈骗电话,我还让岳父不必理会。后来不知道银行怎么得到了我姐的联系方式,我姐接到电话后立刻通知我,我才想着这事儿或许是真的。”
信用卡欠款还未厘清头绪,罗胜利又碰到了麻烦事。
罗胜利是运城临猗人,在侯马做生意多年,并居住在侯马。做生意随时需要资金周转,让他没想到的是,当他急需20万元,去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工作人员查出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有不良信用记录,他的贷款申请因此被银行否决。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与全国各家银行联网,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如果客户在一家银行有延期还贷等不良记录,所有银行均可查询得到,也就是说罗胜利被所有银行列入了失信“黑名单”。除非他将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消除,否则,他将很难再从银行获得贷款。
自己为什么有了欠款不还记录?为了查清此事,2013年11月18日,他专门去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分行查询打印了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
罗胜利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2010年12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为罗胜利发放了两张信用卡。一张为人民币账户,截至2013年10月,信用额度20000元,已使用额度25105元,逾期金额24769元,最近5年内有20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6个月逾期超过90天;一张为美元账户,截至2013年10月,信用额度折合人民币19999元,已使用额度0。
罗胜利说,这两张卡自己从没有见过,更没有使用过,若不是建设银行委外催款人员的那个电话,和这份个人信用报告单,他压根就不相信这是事实,到底是谁用自己的资料办了这张卡呢?
朋友“出卖”了自己的资料?
接到客户的反映,建设银行临汾分行工作人员很快进行了调查核实。
“据我们核实,使用这张卡的人叫杜某,当时办卡时留的联系方式也是杜某的。杜某曾经是侯马新华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他从侯马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手里拿到了罗胜利的身份证和行车证复印件,然后又将这些资料给了临汾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刘某,让其办理建行的汽车卡
(一款以私家车主为服务对象的生活型信用卡),因为是批量办理,我们的柜台承办人员一时疏忽,没有核对客户信息,为其办理了这张卡。”该行法律顾问秦某说。
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申办信用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身份证、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自己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证明。还需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单位电话、家庭电话和本人手机,及本人签字认可。为何银行仅凭个人信息复印件就为客户办出了信用卡?
该行工作人员称当时是批量办卡,所以才会发生失误。是否批量办卡与个人办卡程序不同?刘经理回答无论是个人还是批量,信用卡的申办程序是相同的。“都需要核实客户身份,电话回访。当时是我们柜台人员工作失误。”
罗胜利说,他与张某是好朋友,因张某在侯马某保险公司工作,为了帮张某提高业绩,他的车险都是通过张某购买的。对于银行告知张某“出卖”自己的个人资料,罗胜利表示难以置信。“我们是多年的好朋友,他出卖谁的信息,也不可能出卖我的。”
面对记者的采访,张某否认自己认识杜某,“罗胜利的个人资料也不是我提供的。”
而另一当事人杜某,毫不讳言这张卡是自己办的,也是自己用的。“当时我给朋友办汽车卡,侯马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在旁边,之前我们并不认识,他说自己也想办一张卡,让我去他们公司,然后将罗胜利的个人资料复印件给了我。当时办卡留联系方式时,我问张某留谁的电话,他让我填上了自己的电话。后来卡回来,我想着既然留的是我的电话,以后这张卡有什么事银行也是找我,我为啥不自己用呢?于是我就用自己的电话开通了这张卡,张某后来也没跟我要过这张卡。”
刘某是临汾新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何会热衷于帮人办汽车卡?“银行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当时银行要求各保险公司协助推销汽车卡,为了完成银行交办的任务,各家公司都是人托人找的这些资料。杜某曾经是侯马新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我们彼此认识,他说自己有几个朋友正好要办汽车卡,于是他就给了我几份客户资料。跟你说实话,我也没有见客户,我只是负责把客户资料送到银行而已,客户资料都是复印件,核实客户身份是银行的责任。”
事发两个月后,银行消除了罗胜利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对柜台承办人员作出处罚。如何对罗胜利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盗用别人的个人信息办理信用卡,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当时银行和当事人均没有报案,我介入此事时,钱还上了,不良信用记录也消除了,已经错过了最佳报案时机。”该行法律顾问秦某对记者说。
“罗胜利的父亲提出要10万元,虽然银行未核实客户资料而发放了信用卡,有一定过错,但我们很快给罗胜利消除了不良影响,并未对其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他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我们无法接受。”
因为协商不成,罗胜利也曾向临汾警方报案,“警方的答复是不够立案条件。我向法院起诉,起诉谁?以我个人对银行,结果可想而知。”维权,陷入尴尬境地。
个人信息泄露无处不在
3月17日晚,罗胜利父亲致电本报,称银行已为其妥善解决此事。
到底是谁泄露了罗胜利的个人信息,我们不得而知。当前,个人信息泄露泛滥,已是陈年公害。酒店住宿、航班搭乘、信用卡办理、购买保险、网购等,泄密的渠道无处不在,防不胜防。公民几无隐私可言,进入了“裸奔”时代。
推销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每天接到两三条很正常”。
信息就是资源,相比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被动泄露”,“主动泄密”更是早就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在一些保险代理内部论坛上,几万份“打包”出售的客户信息,每份合计不足4毛钱。在一些物业公司,花800元就能买到数百楼盘的业主信息。在一些医院,花3毛钱就能收购一个新生宝宝的信息。有人甚至为此开设了钓鱼网站、通信公司和商业信函公司,专门通过收集、买卖公众“名址库”牟利。
记者了解到,主动泄密的最原始方式是“信息共享”。在中介、银行、保险、航空公司等机构间,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已不是秘密。
骚扰和诈骗电话只是轻量级危害,冒名办理信用卡再恶意透支,筛选你的银行卡密码划走钱财等,谁也无法预测,这颗“定时炸弹”会不会突然降临到自己身上。
据记者了解,对个人信息泄露,因为诉讼成本太高,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大多数当事人选择了“忍耐”。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一般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方式、被谁泄露的,所以,想要起诉他人泄露自己个人信息的成本非常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表示。
泄露他人信息,可以获得暴利又安全,更让违法者肆无忌惮。泄密者与被泄密者,几乎成了刀俎和鱼肉。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坦言,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已十分严重。2000万个开房记录被偷,充分说明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缺乏有效的监管。
在公众对信息遭泄无力“自救”的背景下,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成为普遍的期望。
虽然2009年《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款,但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些规定零散、抽象,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最终需要专门立法来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畴,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完善信息安全监管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和追责标准。
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在新消法中,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尽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有消协人士表示,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追责,消费者自身维权依然很难,相关法律还应进行细化。
自2003年就已开始酝酿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初稿已出台多年,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面世。立法不给力,如何有效遏制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一道新考题。
本报记者 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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