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申报工伤职工可向法院起诉
太原市民李先生,2012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由于事故造成脑部长时间缺氧,后经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随后又进行了2个月的治疗,眼看李先生就要出院了,可用人单位一直没有进行工伤保险的申报,李先生家人不知该如何是好。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时,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也给出相应解释,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发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需在60天内认定
工伤保险一般情况下用得较少,但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职工遇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等情形的,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等级应在60天以内进行认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等级具体的办理程序为:1.到当地劳动局社保科,领取工伤认定表;2.按照劳动局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事故发生情况的证明;(4)医疗病历材料。劳动局接到这些材料后报市一级劳动局在60天以内进行认定。属于工伤的,下一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般的经办机构也是社保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赔偿的,再依据以上材料申请仲裁,如果县级市里没有仲裁机构,到市级劳动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个伤残等级、三个生活自理障碍可享受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共有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复发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多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积累到一定程度或遇到一些情况时,是否可以进行提取呢?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商品房、公有住房、二手住房、本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住房、拍卖住房、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租赁政府廉租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离、退休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可否异地转移
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各缴存一部分,一旦工作发生异地调动,住房公积金的继续缴存、怎样使用成为不少市民关注的问题。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缴存方面,因工作变动调到外省(市)的,可以由调入单位向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继续缴存。在太原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提取,也可申请转入调入地公积金中心。因工作变动调入太原地区内的,可以由调入单位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继续缴存。
而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来看,在太原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要在外省(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①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含有效身份证明(军官证等))。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③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④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公积金中心固定格式、收入不足可增加辅助还款人)。⑤贷款资金划转委托书(公积金中心固定格式、用于贷款资金划拨使用)。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⑦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⑧首付款收据原件。⑨贷款保证方式限于房产抵押或质押担保。(注:①-③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三份。)但如果在外省(市)缴存公积金,则不支持在太原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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