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鸥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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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第1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6月9日,是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记者搜集到这样一份资料:
2008年至2012年,全省因违法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从67起、138人下降到13起、15人。但是,这一原因造成的煤矿事故按起数则占到了43%、按死亡人数占到了30%。
事故猛于虎。但比事故更可怕的,是置安全生产于九霄云外、肆意违法违规操作而不自知。我省去年年底、今年年初发生的三起事故就是此类典型。日前,有关专家还原现场、深刻剖析,无意揭伤疤、戳痛处,意在汲取教训、长鸣警钟。
1 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瞒报事故
【新闻回放】
2012年12月25日14时40分左右,临汾市境内由“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一号斜井正洞右线开挖掌子面,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专家分析】
施工单位违法销毁爆炸物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工程中剩余的大量爆炸物品本应依法妥善处理,但好几个负责把关的负责人默认违法销毁,心知肚明地违规审批,大量爆炸物品被有组织地从地面库房运送到隧道内5公里的地方人为引爆。相当于197kgTNT当量的爆炸物在独头隧道内爆炸,生成了强大的冲击波,产生了大量的CO毒气,冲击波破坏范围超过400m,CO浓度达到了允许值的82倍,刹那间造成现场人员8死5伤。现场的其他54人,都经受了高强度冲击波、高浓度毒气,可以说每个人都是九死一生、死里逃生。
隧道爆炸事故是典型的 “两违三报”。“两违”是干部违法指挥、工人违法作业,这不同于一般的违章,而是违反了国家的行政法规;“三报”是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迟报、谎报,进而集体瞒报,触犯了刑法。
【记者点评】
事故单位是国有重点中央企业,事故地点是国家重点工程工地,事故原因是违法指挥违法作业,隐瞒事故者是多名党员领导干部,面对群众举报和政府核查,当事者竟敢一瞒再瞒。这些情况又一次印证了一个著名的判断,那就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过高估计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无论什么级别、什么所有制、什么隶属关系的企业,无论技术多精、装备多好、生产力水平多高,都不能沾沾自喜、自以为是,更不能我行我素,都必须心怀敬畏、心系责任,强化管理,强化教育,把安全生产执行力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前沿、最基层。
2 “2·19”阳泉盗采煤炭资源透水事故
【新闻回放】
2013年,2月19日,阳泉市矿区发生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故,造成7人遇难。
【专家分析】
实在是前所未有、触目惊心。
阳泉矿区麻地巷小区已经建成20余年,是阳煤集团三矿区的家属楼,几幢六层高的居民楼旁有一排无人居住的平房,3个盗采煤炭的坑口,就藏匿在这些平房中。盗采坑口直径均约1米左右,其中两个坑口距离不足10米,紧靠麻地巷社区居民楼,另一个在300米之外,紧靠棚户区民房。
不法分子采取了极具欺骗性的伪装隐蔽手段,把盗采的坑口开在居民区的建筑物内,昼伏夜采;用十分隐秘的方法运送盗采出的煤炭,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井下到井上、从盗采到销赃有组织的地下团伙;秘密雇佣毫无相关安全知识的工人,在毫无安全保障的危险环境中半手工挖煤,本质上是图财害命;盗采的是铁路线和居民楼近旁的安全煤柱,采掉安全煤柱极易引发铁路线和居民区塌陷,导致灾难性后果;明知透水后多人被困,命悬一线危在旦夕,不但不救人反而逃匿,还派打手对侥幸逃生出来的工人恐吓施暴,企图封口,甚至灭口。
长时间在具有水患危险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煤层中盗采,没有任何安全措施,蚕食安全煤柱,早晚要出乱子。或是透水,或是瓦斯爆炸,或是顶板垮塌引起铁路路基和居民楼破坏。
【记者点评】
这一案件的罪魁祸首是不法分子。但为什么不法分子能够长时间掩人耳目频频得手,为什么不法分子敢于长时间恣意妄为图财害命,为什么不法分子胆敢在当地政府的眼皮子底下长时间胡作非为又逍遥法外,为什么这一问题长时间存在、迟迟没有被打掉,直到捅下大乱子、付出大代价才铲除?面对公众的质疑,面对舆论的拷问,面对上级的追查,有关方面有必要反思再反思、深思再深思。
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规律是:有些事故是偶然,偶然多了不偶然。需要提醒的是,凡同类型事故、同类型险情、同类型案件重复发生的地区和行业,都需要举一反三,深挖原因,才能杜绝此类事故。
3 “12·31”天脊集团苯胺泄漏事故
【新闻回放】
2012年12月31日,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一起苯胺泄漏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经初步核查,当时泄漏总量约为38.7吨;拦截后,有8.7吨苯胺排入浊漳河。
【专家分析】
这是一起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对此负有责任。
分析苯胺泄漏事故,一次违规操作,一个存在质量问题的管子,一个应该关闭而没有完全关闭的阀门,构成了这次事故的原因链。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是一个严格的流程,为什么当班人员会发生低级错误违规操作?事故围堰区为什么会采购存在质量问题的金属软管?企业有全过程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为什么苯胺泄漏18.5小时无人值守?围堰是安全生产的防火墙,为什么通向防洪渠道的阀门没有完全关闭,使围堰形同虚设?一连串的为什么,回答只有一个,事故企业管理混乱,社会材料采购、生产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环保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分析水环境污染事件,企业误报、长治市环保局误判、长治市政府应急不力等多个环节存在信息滞后,构成了这起污染事件的原因链条。事故企业有先进的物料控制系统,为什么会草率估算出1.5吨的泄漏量,与实际泄漏量相差甚远?面对大量严重超标的监测数据,长治市环保部门为什么草率地将事件定性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长治市政府在得知浊漳河污染并危及下游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又为什么不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下游省份通报,致使污染事件进一步扩大化?一连串的为什么,回答也只有一个,责任意识淡薄,麻痹松懈大意。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没有依法依规履职,造成事态扩大。
【记者点评】
“12·31”事故是对事故企业、有关市县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能力和作风的一次检验。这种检验的方式,看似突然,看似偶然,看似残酷,但经过对事件的基本分析,可以发现,那么多偶然性的背后有其必然性,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来表达的。
制定规章制度很重要,比制定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丧失了原则性、丧失了权威性,就会形成“破窗效应”。这种混乱的管理下,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
“海恩法则”告诫我们,再完美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责任心。
本报记者 齐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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