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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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子,手持借条的原告竟然输了官司。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些什么呢?首先是规范的借据文本,文本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若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部分,也将不受法律保护。利息逾期、或是本金到期没有及时归还的,出借人应引起注意,如果借据中有约定借贷期限的,要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借款人催讨,否则可能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胜诉权。
是否借款昔日“麻友”各执一词
“不借给钱,只是少了个朋友;若借给了钱,那就不仅少了个朋友,连钱也没有了。”这是时下民间流传的一句话。现实生活中,朋友间因为借条而反目的并不鲜见。有了借条,是否就胜券在握了呢?未必。
原告男青年王某,被告女青年阎某,二人均为90后,均是太原市迎泽区人,曾经是麻将桌上的朋友。之后,却因为借条,两人反目。
原告王某在诉状里称,2011年7月4日,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了8万元,并承诺尽快归还。几个月后,王某因急需用钱多次催促阎某还款无果。2012年5月23日,应王某要求,阎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现金8万元整。其后,王某继续向阎某追要借款,但阎某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阎某立即归还王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
被告阎某在法庭上辩称,他们经常在麻将桌上赌博,她没有拿过王某的钱,且其身体多病常年吃药,连房子都卖了,只能租住在地下室。打借条是为了帮助王某骗其老婆。
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迎泽区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1年7月4日阎某打的借条;2012年5月23日阎某打的借条以及证人王某妻子的证言。阎某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都认可,但其否认向王某借过钱,认为王某妻子的证言不是事实。
手持借条原告一审依然败诉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的2011年阎某打的欠条,不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给被告交付现金的事实。
关于2012年阎某打的借条,第一次开庭证人王某妻子陈述换条子时王某怕说不清就让她一起去了;但第二次开庭时王某妻子却陈述她不知道换条子的事情,证人前后的证词互相矛盾。特别是王某陈述在放款时对阎某并不了解,也不知道阎某的偿还能力及借款用途,因此原、被告双方缺乏现金借款的信用基础,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发生。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王某并没有提起上诉。
“我一年审理的案件在100多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官司每年不超过5起,像这种拿着借条败诉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矢口否认其借钱,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闫聪林告诉记者。
“但凡发生借贷关系的,不是亲戚就是朋友,试想有谁会借款给毫不相干的人。”太原市民张强认为。的确如此,我们看到民间借贷案件,往往都是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发生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才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只给出借人打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而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
民间借贷谨记先小人后君子
当前,民间借贷呈现疯狂态势。民间高利贷一旦爆发,其巨大风险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那么,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呢?
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军认为,一定要签协议,且尽可能严谨准确,别抹不开脸,不好意思提要求,宁可先小人后君子,以免最后因协议的漏洞,造成纠纷。同时,他列举了一些注意事项。
商定协议时几点注意事项:
规范的借据文本中,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索取借据,做到一式两份。同时,加盖手印或公章私章。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款利息要明确、合法。如果违反央行规定抬高利息,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办理民间借款,最好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或者是寻求第三方担保。出借人最好提前跟家人商议,不要擅自决定借款,以免之后出现家庭纠纷。
出借人的几点注意事项:
小心利用语意歧义拟订民间借款借条。如“王某借刘某现金十万元,现还欠款一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已还一万元,也可以理解为还有欠款一万元没还。
小心借条上故意写错借款人的名字。如有故意将“刘升”写成“刘开”。借款双方一定要各自签各自的名字,并用正楷字书写,不能草书签名。同时,最好是加手印和印章。
对借款人来说,在没有完全还清债务前,每一次还钱都要要求出借人在借据上注明。对于还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借款人可与出借人进行约定。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按先冲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冲抵利息、最后再冲抵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民间借贷毕竟存在较高风险,所以平时钱进钱出都要注意保留证据,做好记录。
出借人应随时关注对方的经济状况,利息逾期、或是本金到期没有及时归还的,要马上警惕。如果借据中有约定借贷期限的,要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借款人催讨,否则可能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胜诉权。
本报记者 曹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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