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车受伤,共同饮酒者都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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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小张召集小赵、小孙和小李三人一起聚餐。开席前,小赵就因家中有急事提前离开。聚餐结束后,小李骑电动车离开。因饮酒过量,小李在回家路上摔伤。事后,小李家属认为小张、小赵和小孙三人明知小李醉酒,仍然放任小李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三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与小李一同喝酒的三人都要赔偿吗?
  全国“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邬锦梅:
  本案中,小张和小孙应当对小李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提前离开的小赵则没有责任。首先,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自我保护意识,聚餐时应适度饮酒,并应当预见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的风险,但其却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小张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小孙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有义务照顾醉酒的小李,但小张和小孙却未劝阻或护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赵因开席前离开,无法预知意外的发生,对此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本案提醒我们,聚餐时文明饮酒,不过度劝酒,并且要妥善照顾醉酒人,保障其安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中国普法网

(责编:马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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