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帮忙摔伤 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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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是街坊邻居间善意的互帮互助,却因意外跌伤导致双方对簿公堂。那么,这场意外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王刚(化名)是村里的电工,2022年12月11日下午,刘玲(化名)邀请王刚帮其安装空气能上的零件,出于同村邻里间的情谊,王刚应邀前往帮忙。刘玲家的空气能在房顶,王刚安装好零件后下到地面调表,又第二次爬到房顶检查空气能是否正常运转,在检查完毕下房顶时,刚踩上梯子,梯子就滑落在地,王刚也因此摔伤。刘玲立即将王刚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王刚为腰椎L1骨折。之后,刘玲家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刚将刘玲及其丈夫诉至祁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立案后,祁县法院委托山西华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王刚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刘玲夫妻的辩护人辩称,原告王刚所述其是出于村民情义才答应帮忙维修空气能损坏零件不是事实,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原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自身受伤。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接受过系统的学习,持有电工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对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第一次上房顶到下来是3个人一起的,足以看出被告家中的梯子摆放是没有问题的,原告也已经提示了被告要注意安全,后原告没有打招呼上到房顶,才导致自己从梯子上滑落。原告摔落后,被告积极送其去医院,并且垫付了医疗费,也就赔偿问题与原告进行过积极的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雇用原告维修空气能,原告有维修的资质,并且被告也尽到了提示的义务,但原告却因自身的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被告方所述的双方为雇佣关系,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通话记录,证明是被告主动要求其帮忙维修空气能,且至今没有提及要支付报酬。故原告认为其是义务帮工,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不成立。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维修电器的经验,所以其没有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没有尽到关注提示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事发时没有监控视频,所以无法确定原告是自己摔伤,还是梯子滑落导致其摔伤,因此,法院判定双方是义务帮工关系,双方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基于双方均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多次约见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均做出了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履行了部分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帮工人不计报酬为被帮工人提供服务,这种现象主要发生于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同事等熟人之间。个人劳务关系主要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是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或者安排,为其提供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服务,而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据此,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为义务帮工关系。
  对于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如果事发时有监控视频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伤的,那么原告的过错责任就大一些。反之,如果原告是因为梯子滑落而摔伤的,则被告的过错责任就大一些,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多一些。

本报记者刘甜

(责编:马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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