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变卦,二手房卖家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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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朱某欲购置一套房屋,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最终选定了秦某所有的一套坐落于晋城市城区某小区的房子。经过协商,双方初步达成买卖意向,并当场签订了一份《定金收付书》。很快,朱某按约支付定金10000元及中介费8000元。
  憧憬着进入新家开启新生活,朱某着手联系装修公司、看家具等前期准备工作。不料,秦某却突然反悔不愿卖房。后朱某多次向秦某与中介主张权利,但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返还中介费与定金。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及中介公司返还相应费用。

分析:

  住房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尤其是二手房,在交易时往往由中介促成,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般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为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为房屋中介与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该案便是一起涉及二手房买卖的部分风险即定金和中介费的案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定金收付书》属于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的一种类型,构成预约合同。在签订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故朱某有权要求秦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针对中介费,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中介费,这就使得不论哪种情形下,中介机构都将获取中介费。但民事主体间的约定还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本案中,买卖双方仅签订了体现双方交易意向的《定金收付书》,而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中介方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因此在扣除了中介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中介方应当返还朱某已支付的中介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秦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被告某中介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返还中介费6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在此提醒二手房买卖中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增强自己规避风险、合法维权的意识:第一,如果没有考虑成熟,不要轻易签订类似本案《定金收付书》内容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否则一旦反悔,将承担损失。第二,民事主体间的约定应合法合规,在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未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不应主张相关报酬,自行约定的“违约方承担中介费”条款因违法而无效。

本报记者闫书敏

(责编:刘_洋、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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