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欺诈,退一赔三
医疗美容欺诈,退一赔三
案情:
小丽通过广告了解到某医疗美容公司正在开展优惠活动,进行面诊后,购买了幼龄术、瘦脸针、光子嫩肤、舒敏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共计消费7.36万元,并在该公司接受了相关医美服务。然而,术后小丽的皮肤却频繁出现爆痘、红疹、暗黄等情况,导致小丽的工作与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小丽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消费价款及三倍赔偿等损失。
分析:
本案中,小丽出于对外观“美”的心理追求,从该公司购买了瘦脸针、光子嫩肤等项目的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使皮肤变得细嫩且增强肤质、解决面部凹陷下垂等问题,其目的并非治疗疾病,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科目、美容外科,系具有营利性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本案中双方的纠纷系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承办法官表示,医疗美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在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不仅要具备机构应有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从业者应有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主诊医师及专业的备案等形式要件,更要诚信经营、规范执行。该公司以及主诊医师小雷、其他医护人员,均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美容医疗的资质。
但是经审理查明,小丽的诊疗记录中小雷的签名系伪造,部分医美服务并非小雷实际操作。该公司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造成了健康隐患,小丽主张按照其实际消费金额为基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法院予以支持。
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医美消费者会遇到消费合同不完善、证据留存不足、损害结果鉴定条件不具备等尴尬境地。最终,该案认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属性,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了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在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规则,不必对损害结果进行鉴定,不必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这对弱势医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依法重塑医美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据悉,案件审理结束后,山西综改示范区法院就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对医美行业监督、推行“清单式告知制度”等方面,向太原市杏花岭区卫健局发出《关于规范医疗美容诊疗行为的司法建议书》,希望进一步规范医美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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