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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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某县一公司的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燕某、技术员徐某在应急排洪现场工地组织工人施工时,为节省成本未按照图纸设计规范放坡,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土质松软地段,未按施工方案中的要求采用木板、支架、方木进行全断面支护,导致管道沟槽南侧塌方。塌方的石头、泥土将在管道沟里平整管沟的工人张某、崔某掩埋。后张某、崔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燕某作为施工方现场实际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不到位,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组织管理责任;被告人徐某作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行为,对施工人员违章进入沟槽坑底盲目作业的行为未能制止和纠正,对本起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任。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特别提醒,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官表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法官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生产、作业一线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坚决不生产、不作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闫书敏

(责编:马云梅、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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