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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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小芳与小明结婚没多久便提出离婚,小明眼看小芳去意已定,便指出双方从恋爱交往开始,就多次向小芳转账,数额从几百元、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认为这些转账款项都是彩礼,要求小芳全部退还。小芳对此矢口否认,提出她也多次向小明转账,且这些钱都用于两人日常开支,现在都花完了,坚决不同意返还。
  分析: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六礼”制度中的“纳征”,不仅体现了男女双方对缔结婚姻的意愿,同时也寓意着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祝福。
  尖草坪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琴表示,本案的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彩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有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中,婚后小明转给小芳的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婚前小明转给小芳的多笔款项,其中几笔小额转账可以认定系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小明对小芳的赠与;双方登记结婚的前一周,小明转给小芳的一笔7万元,该笔款项是双方在协商结婚事宜期间,小明以结婚为目的,向小芳给付的大额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的支付。
  张琴认为,给付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报记者闫书敏

(责编:李琳、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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