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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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产权应如何认定?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对夫妻在起诉离婚后请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产权确认。无独有偶,近年来,由于楼市限购,省城也有个别市民将房子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夫妻婚姻发生变故后,子女的房子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
  据了解,上述案例中,赵某甲与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2009年9月14日将涉案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婚生女赵某乙名下。2018年1月18日,赵某乙出具声明一份,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其父母平分。2020年7月30日,临淄区法院经调解同意赵某甲与刘某某离婚,同时根据协议将原登记在婚生女赵某乙名下的房产归赵某甲所有。因赵某乙迟迟未履行过户手续,赵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乙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其名下。2021年4月20日,临淄区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甲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房屋虽登记在赵某乙名下,但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在2020年7月30日赵某甲与刘某某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综合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赵某乙名下,但并非系其父母赠与其该房产的真实意愿,故赵某乙并非真实房屋权利人,涉案房屋应作为赵某甲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山西晚报记者就相关情况咨询了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其表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然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赠与人便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受赠人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赠予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侵犯。此时,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需要进行分割。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有多种因素,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比如一方房屋登记时为了非法逃避债务,将本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此时人民法院就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张成介绍,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山西晚报记者 柴旭晖

(责编: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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