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孩子被性侵 家长应该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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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遭受侵害,既是家庭的伤,也是社会的痛。3月1日,最高检举行“加强综合司法保护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据统计,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2020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4.3万人,年均上升5.4%。
  作为家长,不少人常心存侥幸地认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或多发生在偏远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且这些案件永远不会发生在自己孩子的身上,但真实生活却往往事与愿违。3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盘点近期发生在本省的相关案件,我们无意去窥探这些故事,只是想“警钟长鸣”并告诉大家,儿童性侵离我们有多近!
  1 “大灰狼”被判“终身禁业”
  2023年暑假,为了方便照顾9岁女儿玲玲,太原市的王女士决定给孩子报个美术培训班。多方对比后,她选择了90后男子李某在自家住处开设的画室。
  2023年8月2日的中午,李某将玲玲送回妈妈身边后,王女士发觉女儿一改往日开朗的性格,似乎变得闷闷不乐。当妈的感觉事情不太对,赶紧询问女儿发生了什么事。妈妈一开口,玲玲哇的一声,哭成了泪人。她说,自己在画室被老师欺负了。王女士火冒三丈,赶往画室找李某,同时报了警。但落网后的李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很快,案件移送太原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承办检察官耐心做李某思想工作,从师风师德、道德底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方面展开释法说理,促使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原来,2023年7月底的一天,李某借辅导作业之机,对单独在画室学习的玲玲进行了猥亵。年幼无知且胆子较小,第一次被欺负了,9岁的玲玲选择了沉默,她并未将此事告诉妈妈。孩子的隐忍,助长了李某再次犯罪的念头,几天后的教学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女孩实施猥亵。2023年11月,万柏林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对玲玲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支持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随后,法院以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及相关工作。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太原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教师职业便利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定罪量刑,改判禁止李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禁业”。
  “终身禁业”是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教育、医疗等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业,“害群之马”屡屡出现。例如,不久前,临汾市某中学的杨某利用班主任老师的便利身份,多次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经审理,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人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此外,还有省城的医师刘某,在14岁女孩就诊期间,他竟趁女孩的家长短暂离开之机对其实施猥亵。经检察院起诉,刘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同时,刘某也收到了为期5年的“从业禁止令”。
  
2 让孩子防不胜防的“熟人”作案
  不久前,侯马市6岁的女孩小艳(化名)突然说自己的下体疼。一开始家长没当回事,小艳嘟嘟囔囔说了好几次。在随后给女儿洗澡时,小艳的妈妈发现孩子下体红肿。详细询问下,小艳说是小莉(化名)的爷爷弄疼了自己。“小莉和小艳是同学也是邻居,孩子们经常串门玩耍。”办案检察官介绍,案发当天下午,小艳去小莉家玩。不久后,小莉被奶奶带去上培训班,小莉的爷爷王某趁家中无人,将小艳带入家中卧室内,通过抠摸其下体对小艳实施猥亵。此事发生后,小艳的母亲在为女儿洗澡时发现了异常,随即报警。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常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此后,王某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小艳的案件并非个例,同样也是熟人,发生在太原的“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也触动着每个家长的神经。2020年12月份,马某某与小白(化名)的奶奶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便与小白及其妹妹开始了共同生活。就这位小白口中的“爷爷”,在明知被害人小白系13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多次多地与其发生性关系、实施猥亵行为。案发后,年幼的小白在医院检查诊断患有多种妇科疾病。检察院以马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了对被害人小白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作为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且有强奸犯罪前科的人员,多次、长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马某某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后,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生活当中,如果我们提高警惕,让孩子与陌生人保持距离,可以避免大部分来自陌生人的伤害,但熟人性侵却让孩子防不胜防。”检察官表示,熟人性侵指的是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具有某种熟悉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施害者通过控制、威胁、诱骗等手段实施性侵的行为。熟人性侵的高成功率、高隐蔽性和难定性的特征,成为熟人性侵高发的因素,其根本原因在于施害者通常拥有对受害者的信任,并利用心理上的优势,为实施性侵提供便利。相关数据显示可知,儿童性侵案件中熟人性侵作案占比较大,其中亲属、邻居、教师等群体居多。未成年人遭受熟人性侵常见有以下几种:一是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例如在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因为家庭环境的隐蔽性,给性侵害带来便利和隐藏,被告人常以诱导、哄骗或者以拒绝抚养为要挟,给被害人施加心里压力,继而进行侵害。还有其他熟人关系,常见的有学校师生、邻居之间,老师、校长、邻居等长辈的信任或者威压,使得被害人对权威产生惧怕和担忧,因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多是忍气吞声,隐瞒自己的遭遇。
  
3 非身体直接接触、“隔空猥亵”均构成犯罪
  近年来,儿童性侵事件屡见报端,作为常见类型之一的猥亵儿童行为也一直受到社会热议。这些恶劣行径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但作为家长,你是否知道并非只有传统意义上的有身体上的接触才能构成猥亵。事实上,很多没有直接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创伤。11岁的太原女孩青青(化名)一直认为,如果当时自己的手机充电器没有坏,她也许就不会遭遇那场噩梦。案发当天,青青独自一人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通讯手机店维修手机充电器,面对懵懂无知的青青,该店店主刘某某心生邪念。为了寻求性刺激,刘某某通过电脑向青青播放了自己录制的五段淫秽视频,并以露出下体自慰让青青观看的方式对其实施了猥亵。案发后,刘某某表示自己“很冤枉”,理由是他没有碰触过青青。对此,检察官则表示,刘某某基于扭曲变态的心理,以满足自己性刺激为目的,播放淫秽视频并裸露下体自慰给被害人青青观看。这一行为,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与直接接触身体的猥亵行为相比,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本质上具有法益侵害的相当性,同样构成了对刑法所保护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具备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的实质要件,与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案件发生后,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最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某未上诉。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因为儿童身心发育皆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或非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实施的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即所谓的“隔空猥亵”。例如,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通报了一起“隔空猥亵”案。11岁的小婷在某社交平台“学习互助群”聊天时,被自称15岁的“小兰姐姐”引诱、威胁,拍摄数张不雅照发给对方,父亲发现后立即报案。经查,“小兰姐姐”的真实身份是19岁无业男子王某,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在某社交平台以13-15岁女性身份注册账号,通过自动推荐匹配功能结识了众多低龄未成年人,并成功进入学习群、作业群。王某以“闺蜜”“姐妹”之名与群内成员攀谈,骗取对方信任后, 言语引诱、威胁低年龄段的学生拍摄、发送隐私部位照片。通过数据恢复、人脸识别、IP倒查等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勘查到王某手机隐藏文件夹中的200余张不雅照片、20余段不雅视频,时间跨度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涉及全国15个省市的20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最小的年仅9岁。2023年4月23日,江阴市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中所指的“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实习生 于佳卉

(责编: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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