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租人不积极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出租人承租人不积极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情:
家住晋城的张某准备创业,经过挑选决定租下李某的商铺,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底。由于张某迟迟未交付租金,李某便将商铺断电断水。由于无法正常经营,2022年6月,张某便搬离商铺,但未将房屋内物品全部搬走。随后,李某在商铺门口张贴《锁门通知》,直到合同到期张某也未支付租金,李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交付合同约定期间的租金和合同到期后物品占用房屋的租金。
分析:
法院认为,在租赁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李某并未明确提出要解除合同,而是以锁门方式督促张某交付租金,所以不足以认定其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综上,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是2022年11月底租期届满而终止,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期内的租金17219.5元。
关于2022年6月底至2023年6月张某将屋内物品搬离期间,张某是否占用了房屋,是否应当支付房屋租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张某作为承租人,未及时将房屋内遗留的物品搬走,也未能举证证明曾通知李某放弃该物品所有权,该行为造成李某因房屋被占用无法另行出租的租金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李某作为出租人,并未及时向张某确认其是否放弃遗留物品所有权,也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合同权利,放任房屋被占用的租金损失一直扩大,故损失扩大部分应由李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当支付租期内房屋租金,并赔偿房屋占用损失共计20612.4元,李某承担房屋占用损失3392.9元。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程浩特别提醒,出租人在反复催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可能会采用断水断电、锁门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些过激的维权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出租人的不当行为是对承租人合法占有的侵权,如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也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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