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离职仍应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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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李某2020年10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双方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为一年,并就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工作两个月后,A公司认为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之后,李某一直未另找工作。
  2021年3月,李某致函A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至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回复,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可自由择业。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自离职之日起至2021年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金额等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协议起止时间如何约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可约定自劳动用工之日起生效,也可约定试用期满之日起生效。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在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而是协议对双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和解除。竞业限制可以解除,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时,应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同时,因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解除时,应留给劳动者应聘工作的缓冲期。
  A公司与李某在入职时即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某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未另找工作。直到2021年3月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时,A公司才告诉他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因此视为双方于2021年3月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李某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离职至致函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如A公司认为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就应及时书面通知李某解除竞业限制。该通知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或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由于A公司并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则应按约定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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