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晓鹏潘春娟)校车安全事故及隐患时有发生,如何不让悲剧在我省再次上演?1月30日,省人大代表刘新东建议:我省应尽快出台严格的校车管理办法。
经过前期调研,刘新东发现,我省校车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中小学校、幼儿园,特别是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因素,造成安全隐患。而且校方和校车经营者有利益关系,故而对校车超载现象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比如道路交通安全部门查处力度不够,一些校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司机也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一些拼装车、农用车接送学生现象依然存在,但道路交通部门对此却无能为力。
另外,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对违规校车的处罚力度不够。校车非公路客运车辆,依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车超员只能依照第四十九条一款“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十至二百元罚款”,对于无校车通行证却正常从事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却无任何处罚手段,教育局对无校车通行证的机动车或学校也无相关处罚手段。
为此,刘新东建议,我省应抓紧出台山西省校车管理办法,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及法律责任做出详细规定。加快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制定进度,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督促县市政府建立健全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各项制度。尤其是要加强过渡安全管理,确保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所有校车驾驶人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以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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