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个特殊的群体——“失独”家庭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卫生部统计,我国目前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意味着有200多万名失独老人无依无助。由于不堪精神上的折磨,失独家庭老人患病率远远高于普通家庭。失独家庭在心理、经济、医疗、社保、养老等方面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之痛。
失独父母精神创伤难抚平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多年来,独生子女家庭为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在计划生育政策一系列累积效应逐渐显现的同时,也让一些家庭增大了生活风险,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给父母带来的是精神的创伤、晚景的凄凉和生活的无助,绝大多数失独者成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群体,他们往往害怕参加一切社会活动,长期精神压抑,处于一种自我封闭状态,更有甚者,不堪忍受精神上的痛苦折磨,而选择轻生;还有些老人想入住养老院时,因为没有子女,被拒之门外。精神创伤、疾病缠身、老无所依犹如三把利刃深深扎在失独老人身上。”梁清燕说。
针对失独家庭问题,我国自2008年以来就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其中失独扶助金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同时,在养老保障、医疗待遇等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对于缓解失独父母的生活困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显然还不够,目前我国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为主,失去唯一的子女,意味着不仅失去了经济上的主要依靠,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政府的补助只是杯水车薪,尤其对没有收入来源的失独老人更是如此;而且失独对父母精神上的摧残更是任何扶助都难以弥补的。
应出台更完善的保障措施
为能够最大化地给予失独家庭生活保障,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国家和社会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从经济补偿、养老保障等多方面加大扶助力度,为失独家庭出台更完善的保障措施。
梁清燕建议,建立和完善对失独家庭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对失独家庭的权益保障制度,即使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失独老人提及的也很少。虽然2013年五部委下发的文件对养老保障和精神抚慰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但主体更多的还是地方政府,且是一种较为弹性的措施,会给一些地方造成一种可执行可不执行的认识。建议国家总结各地已开展的救助工作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国家层面出台对失独家庭养老、就医、住房和丧葬等方面更为完备的救助制度,切实让各级政府做到有据可依、不可不依。
困难补助不能等同于失独家庭权益受损的补偿,而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梁清燕建议,对失独家庭进行全面摸排,充分掌握失独家庭现状,强化年度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建立救助失独家庭的国家基金,可将历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集中起来作为原始基金,以此为基础成立接受社会捐赠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明确为救助失独家庭,按照基金会相关法规纳入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范畴。在调查和综合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失独家庭救助的国家标准,尽快启动全面救助。
加快建立针对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家庭的保险机制。除了由政府投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失独老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尤其是“长期照护服务”向失独老人倾斜之外,还应加快建立商业保险机制,如:积极探索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推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等,由政府出资,对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家庭参保进行一定的补助,以期降低政府与个人的风险和负担。
另外,梁清燕建议国家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失独家庭的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失独家庭在养老、就医、住房和丧葬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关怀失独家庭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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