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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可作抵押去贷款

时间: 2012年03月19日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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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贷款对象和条件,林权抵押的范围、程序、用途、期限及利率等作了详细规定


本报讯 日前,我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贷款对象和条件,林权抵押的范围、程序、用途、期限及利率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 (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具备 《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办法》还规定国家重点公益林、林权有争议、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不得用于抵押。


林权抵押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进行流转或林木采伐。同时,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对抵押权人需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处置抵押林权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方应给予积极支持。(赵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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