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闸误判,业主车辆被砸,责任在谁?
业主郝先生步行经过地库道闸触发感应系统,追责时陷入僵局,法官耐心调解,厘清责任
道闸误判,业主车辆被砸,责任在谁?
业主郝先生步行经过地库道闸触发感应系统,追责时陷入僵局,法官耐心调解,厘清责任
“车辆在小区地库被砸,物业作为管理方得赔!”“道闸系统正常运行,事故完全是因业主郝先生进入行人禁区触发感应系统误判,导致道闸升降杆下落造成,与物业公司无关!”“地库双道闸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凭啥让我背锅?”业主郝先生进入小区地库,在道闸前驻足导致感应系统误判,道闸升降杆下落砸坏张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追责时却陷入僵局。
5月26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冯建军工作室公布了这样一起涉及物业服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在法官调解之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车辆被砸引纠纷
车主张先生是杏花岭区一小区业主,物业在小区地库入口安装了两道自动道闸升降杆,机动车进入需经过车牌识别。日前,张先生驾车驶向小区地库,地库前道闸升降杆升起后,车辆尚未完全驶入的情况下,后道闸升降杆突然降落,张先生驾驶的车辆被砸,车身多处车漆被划,局部微变形。
升降杆为什么会突然落下呢?事后查实,原来是另一名小区业主郝先生抄近道回家,进入地库非行人区域,途经后道闸时,触发了道闸系统的防跟车感应装置,导致后道闸机误判为车辆跟入而自动下落。事故发生后,三方就赔偿责任展开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最终,张先生诉至太原市杏花岭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070元,出行不便支出的交通费500元,共计2570元。
法官析法明确各方责任
接到张先生的诉求之后,法官冯建军把车主张先生、物业公司代表及业主郝先生都请到了一起。
张先生认为,按道闸设计流程,前道闸升起放行后,后道闸应保持开启状态直至车辆完全通过感应区域。然而,就在车头刚刚越过前道闸的瞬间,后道闸突然垂直下落。地库入口虽设置了先进的车牌识别系统,但缺乏防止误触发的安全防护机制。“汽车在小区地库被升降杆砸了,这损失肯定得有人赔!”
对此,物业公司辩解称,物业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安装车牌识别系统,道闸运行正常。事故完全是由于业主郝先生违规进入非行人区域导致,与物业的管理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我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郝先生也有话要说,物业公司为防止逃费在地库设置双道闸,却没有考虑到安全隐患,双道闸的设计缺陷才导致升降杆突然下降。“即便我自身行为存在不当,也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面对三方的争论,冯法官仔细分析案情,物业公司在地库入口安装自动道闸并设置车牌自动识别管理系统,目的是为规范管理,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保护业主财产和人身安全,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是,安装自动道闸后,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和规范管理,设置道闸及闸道模式时应当选择安全、便利的管理模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物业设置的道闸升降杆在降下时未能有效避让,砸到了张先生的车,显然其在道闸管理维护和对业主不规范行为的管控上存在不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郝先生的行为,冯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你进入地库非行人区域,直接触发道闸机感应系统误判,触发了事故发生,这一行为与张先生财产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而张先生作为受害者,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其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法官现场开出“管理良方”
经过冯法官的一番法律分析,明确了法律责任,让原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三方,态度都有了转变。张先生认识到单纯追责物业并非最佳解决方案,物业公司也意识到管理漏洞带来的法律风险,郝先生则主动承认自身行为不当。最终,在冯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郝先生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0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物业公司连续减免张先生6个月的车位管理费折抵赔偿金额600元。
更暖心的是,调解结束后,冯法官现场开出“管理良方”:建议物业优化道闸系统,加强人员巡查。5月21日,冯法官接到物业回复,小区道闸已升级了雷达智能感应装置,并张贴警示标识。这场因车被砸引发的风波,不仅让受损车主获得赔偿,更推动了整个小区的安全管理升级,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办案法官表示,为便于管理,物业公司在小区车库出入口设置自动闸道栏杆,采用车牌自动识别方式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这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管理手段。但设置自动闸道不能“一装了事”,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意识,细化管理措施,选择最安全、最便利的系统设置,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宣传提醒,及时更新维护,切实做到消除危险,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小区环境。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杨晶 实习生 吕佩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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