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不轻视 小案不小办 安泽县检察院办案有法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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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 今年6月以来,安泽县和川镇议亭村村民徐某某使用不锈钢弹簧套(禁用工具)先后猎捕5只野生动物。经安泽县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认定徐某某捕获的5只野生动物均为鹿科狍属动物,学名狍,该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今年8月,徐某某被安泽县公安局抓获,并移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经审查,徐某某一家以种地为生,因今年6月份玉米地被山猪大面积破坏,于是在地边下弹簧套来保护庄稼免受更多的损失,七八月份套住了5只狍子。在侦查民警核查线索时,徐某某主动将家中冰柜存放的5只狍子、8个报警器交于民警。
  鉴于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安泽县检察院决定实地走访调查,并开展羁押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
  “徐某某性格豪爽,平时乐于助人,能积极参加村内的各项活动,在全村村民中有很高的威信。”村干部详细介绍了徐某某的日常表现。综合实际情况,可以证明徐某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防止玉米地被山猪破坏,对捕获“三有动物”的违法后果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
  近日,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走访的结果,召开徐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承办检察官、侦查民警和辩护律师对听证事项展开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羁押必要性,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轻罪不轻视,小案不小办”。此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不仅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更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自觉接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王鑫)

(责编:刘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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