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发生交通事故有人死亡  警方:谣言!勿传谣!勿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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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9月5日,运城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警方持续加大打击网络谣言力度,重拳整治网络乱象,切实维护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现公布几起典型案例。
  8月1日,王某为博取眼球,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自编虚构视频配文称:“黄河一号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视频发布引发网民关注评论,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平陆县公安局对王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月16日,王某、张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在某平台发布“新绛出现老太太让帮忙发短信、拧瓶子,趁机进行人口拐卖”的不实视频,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8月23日,马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中国的专家们研究农民工”的视频,视频恶意解读称中国的专家都是汉奸。夏县公安局目前已对马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王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涨粉,多次在某平台发布“山西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视频,引发网民跟评并线下咨询,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目前,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要牢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广大网民要做到不编造、不发布、不传播虚假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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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谣传谣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如果因散布谣言而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马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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