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巡抓获“取款仔”临汾警方顺线打掉“跑分”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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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记者 刘江 通讯员 田哲斌)两名男子戴着帽子和口罩,趁着深夜,鬼鬼祟祟出现在ATM自助取款机处。近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取款仔”被夜巡的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防暴巡警大队警务站巡逻小组逮了个正着 。
  4月20日凌晨1时40分许,东城警务站巡逻小组巡逻至辖区某超市附近时,发现两名男子捂得严严实实,在超市旁边的自助取款点外徘徊,形迹十分可疑,巡逻小组立即上前盘查询问。
  “你们为什么大量取钱?手中的银行卡是谁的?取来的现金干什么用?”面对巡逻小组的询问,两男子神色慌张,给出的回答“牛头不对马嘴”,也说不清随身携带4万元现金来源。
  巡逻小组立即将两男子带回警务站,经过进一步询问,了解到张某、宋某某二人是临汾市古县人,他们深夜到ATM自助取款机处,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进行转账和取现的。随后,巡逻小组将两名嫌疑人移交反诈中心。
  接办案件后,尧都区公安局反诈中心深入分析研判。4月22日,办案民警顺线抓获电诈团伙“卡仔”谢某某(男,39岁,尧都区人),成功打掉一个上下勾连、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犯罪团伙。
  经查,今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宋某某先后在古县、尧都区等地租房当活动据点,通过手机某APP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联络,根据“上线”指令,与“卡仔”(提供银行卡人员)对接,用多张银行卡进行转账、取现,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资金流转服务,涉案资金110余万元,该二人各获取佣金3000元。“卡仔”谢某某与“取款仔”联系,将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交给张某、宋某某,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目前,张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尧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查获的4万元现金已返还被害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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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涉嫌犯罪,“帮忙转账取现获利”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因此触犯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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