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上“捡”手机并拒绝归还 警方:涉嫌盗窃
网约车上“捡”手机并拒绝归还 警方:涉嫌盗窃
乘坐网约车时,男子有意“捡”走了上一位乘客遗落的苹果手机,且拒不归还。12月2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获悉,因为涉嫌盗窃罪,男子刘某已被警方抓获。
乘坐网约车他悄悄“捡”走遗落的手机
12月16日11时许,太原公安和平南路派出所接到市民李女士报警称,她刚刚乘坐网约车后,将手机遗落在车上。发现手机遗失后,她拨打手机,但始终没有人接听。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找到网约车司机,并调取车内行车记录仪仔细观看。行车记录仪显示,李女士下车后不久,上来一名男子。
“根据监控资料显示,这名男子上车后明显是发现了手机,他故意调整坐姿,随后将手机压在自己屁股下面。”民警介绍,到达目的地后,男子装上手机,不动声色下了车。
随后,民警追查到“捡”手机的男子刘某,但其拒绝归还手机,警方最终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是“捡”还是“偷”关键要看“占有关系”
一些人在捡拾到他人丢失的物品,且打算不归还时,往往是感觉自己在道德层面上做得不对。此时,他们可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那么,“捡”东西算盗窃吗?
采访中,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判断是“捡”手机还是“偷”手机,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在占有该手机。本案中,已下车乘客的手机丢失后,是否就已经脱离占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手机丢失的地点在网约车内,属于特定场所。虽然手机脱离了失主的占有,但却转为了该特定场所管理者占有,也就是网约车司机对手机形成暂时占有关系。即便此时,网约车司机并不知道自己在占有该手机,但基于其管理职能及概括的占有意思,仍认为其系占有者。
此时,后来上车的乘客,作为暂时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发现手机并偷偷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系盗窃行为。与此种情形类似的如在宾馆、网吧等有管理者的特定场所内,捡拾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都属于盗窃行为。
此外,法律还规定,盗窃罪的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相关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有三方面特征:第一,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乘车人明知手机是他人或司机遗落在网约车上的,但没有告知司机,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据为己有,可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第二,秘密窃取的行为。受害人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在此特定情形下,此时对手机的控制占有暂时从受害人转移到网约车司机。刘某未告知司机车上有他人的手机,而是偷偷拿走,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第三,在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方面,数千元的苹果手机显然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运气好”捡到手机后借机威胁、索要钱财有何后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和义务;拾金而昧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简而言之,在日常生活中,捡到他人手机不归还,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捡到他人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若拾得财物不予归还失主,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捡到他人手机不归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和侵占罪。如果机主有证据且能确定非法占有手机的人,在要求归还且对方拒不归还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并追究其侵占的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机主应支付拾得人必要费用,如果机主悬赏寻找遗失手机的,还应当支付悬赏费用。但如果拾得人借机威胁机主或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面对拾得人不合理索求,机主可直接向警方报警。”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若遗失的手机价值数额不大,可以拾得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遗失的手机价值数额较大,拾得人拒不退还且有不合理索求,可提供机主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号码,与拾得人的电话、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到当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要求对方返还手机并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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