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  “不靠谱”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

法院指定居民委员会为孩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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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蹒跚学步到风华正茂,孩子每一步的成长,都凝结着父母的爱意。但偏偏就有极个别父母,因为种种原因,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让孩子吃尽苦头。
  10月3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获悉,鉴于被监护人小宝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对该起撤销监护权案予以支持起诉。
  爹妈都不管 该上小学的小宝失学了
  小宝出生时,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珍(化名)与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强尚未成年。
  “那会年龄小,大概也就十六七岁的样子,谈恋爱不久之后,稀里糊涂地就有了孩子小宝。但那时,我们自己其实也是孩子。”阿强表示,小宝出生时,他和阿珍尚未成年,二人没有工作,也无力抚养孩子。为此,小宝出生后一直随祖父老强(化名)共同生活,阿珍与阿强均未尽过抚养义务。
  2020年,阿强走了歪路,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未归家。祖父老强有严重酗酒问题,醉酒后曾对小宝有过激行为。社区、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训诫,但效果甚微。祖父老强也曾多次报警求助,称其能力有限,无法看管小宝。
  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小宝所在社区于2021年后半年和2022年上半年已经通过民政救助为其申请了教育救助,解决小宝幼儿园入学问题。但时间到了2023年,由于孩子的监护人均不“操心”,小宝2023年因未报名小学入学,落入失学的境地。
  万柏林区法院办理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平日里,社区及爱心人士长期给小宝提供衣食,但伴随小宝年龄的增长,因长期无人管教,出现严重不良行为。
  “孩子一直这么发展下去,真的就毁了。”社区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多次与阿强、阿珍沟通,当爹的阿强称其不具备相应经济条件,无法给予小宝稳定的生活。当妈的阿珍则表示,她只能给予一定经济支持,但无力照顾小宝。作为孩子的父母,二人均表示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其他近亲属对于小宝的监护,也都表示无能为力。
  为保障小宝的稳定生活和健康成长。2023年6月起,小宝由太原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照料。近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万柏林法院提交了请求撤销小宝相关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书。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我们法院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收到申请书后,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高度重视。为最大限度保护小宝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小宝的监护事宜,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小宝生活的社区,对其家庭情况及过往生活及监护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其间,承办法官还积极联系申请人,即小宝所在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就撤销监护人资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交流。
  父母没有“挽留”对孩子的监护权
  “这个孩子很可怜,明明该上小学了,却长期处于无人监管、无人教养的情况,而且已产生危害社会安全、毁坏公共财产等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监护权。”法庭上,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小宝的合法权益,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监护人小宝的父亲阿强、母亲阿珍对小宝的监护权;申请由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担任小宝的监护人。
  对于上述申请,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被监护人小宝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撤销其二人的监护权,故决定支持起诉。
  得知自己对于小宝的监护权即将被“撤销”,阿强与阿珍均没有“挽留”,并表示“小宝由申请人监护,比跟着我们要好。”
  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诉监护人(被申请人)阿强、阿珍为小宝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为小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被诉监护人阿强、阿珍在生育被监护人小宝时,自身尚不具有成熟的“三观”,更遑论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二人虽为被监护人小宝的法定监护人,但从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也从未给予被监护人小宝应有的关爱,这就导致被监护人小宝处于自身极易受到伤害或带给他人伤害的状态。
  本案中,正是由于父母教育缺失、陪伴缺失、引导缺失,才导致被监护人小宝实施了不良行为,并处于危困状态。申请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阿强、阿珍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角度出发,充分了解了被监护人的家庭情况、生活现状及个人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作为被监护人小宝的监护人。此举的目的,就是让被监护人在父母未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也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判决生效后,案件承办法官对被监护人小宝进行了案后回访。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居民委员会正在积极为小宝办理入学事宜,小宝也恢复了属于这个年纪孩童的天真和活泼,相信他能够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爱护下好好学习,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延伸 父母有下列“不靠谱”行为 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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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向孩子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敦促当事人依法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宋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2022年以来,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学习,女方于2023年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审理过程中,办案团队了解到双方都居住于外地,孩子目前跟随母亲生活,在了解了孩子的意愿后,办案团队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细致交谈,并向双方释明《家庭教育促进法》,督促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指导双方继续共同承担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洪洞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主动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努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责编: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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