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办离婚“净身出户”  法院:“想得美”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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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逃避债务,通过“净身出户”将财产全部分给前夫。8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高院获悉,法院支持了冯某要求撤销赵女士、杨先生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拒绝履行债务
  赵女士、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6日,冯某曾因投资事宜与赵女士、杨先生发生纠纷,冯某诉至高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3人于2021年7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赵女士于2022年12月9日返还冯某14.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约定期限届满后,赵女士未如约偿还债务,冯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赵女士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冯某方才得知赵女士、杨先生已于2021年9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车辆分配给杨先生及二人之子,赵女士未分得任何财产,赵女士名下的债务由赵女士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获支持
  冯某认为赵女士离婚时“净身出户”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赵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躲避债务。故冯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赵女士、杨先生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
  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应具备3个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案件中,冯某通过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其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赵女士享有债权,赵女士应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向冯某履行还款义务。赵女士、杨先生于2021年9月10日协议离婚,赵女士自愿放弃共同财产权益,未分得任何财产,其行为明显削弱自身的偿债能力,导致冯某的债权无法实现。综上,冯某要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案件中,冯某的债权额为14.5万元,而赵女士与杨先生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较多,超出冯某的债权数额。其中一项房产的财产价值较为明确,亦符合冯某的债权范围,故法院仅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该项房产分配的协议。
  离婚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类似“净身出户”的无偿处分财产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责编: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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