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矿用设备3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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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煤矿生产过程中往往会购买大量的矿用监测设备,一些不法分子却知假售假,销售假冒的矿用设备,牟取非法利益。7月1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沁水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高某、杨某某、韩某合伙销售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高某、杨某某合伙收购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矿用设备,并由高某负责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余元。202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将收购的假冒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矿用设备向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韩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得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权益。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有二氧化碳传感器、激光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氧气传感器等,均为煤矿日常所需的矿用设备,煤矿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部门,使用假冒传感器可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重大事故,危害煤矿生产安全。

(责编:马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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