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人声、网暴“挂人”、窥探居家摄像头……
这些案例值得你我警惕
“盗用”人声、网暴“挂人”、窥探居家摄像头……
这些案例值得你我警惕
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不少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6件相关典型案例,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也提示公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刷短视频时发现配音竟然是自己的声音,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案例中,殷某某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后者将录音制品提供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并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就这样,殷某某的声音被层层销售,本人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审理法院认为,三家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5万元。
AI换脸,是侵权问题多发地带。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上架彭某某的肖像,利用AI技术供会员“换脸”并牟利。法院对此认为,公司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千元。
网上“挂人”,煽动网暴……网络暴力污染互联网环境,令人深恶痛绝。
一起案例中,陈某观看某相声演员演出后,通过自己的社交账号发布观后感,因意见不合与演员粉丝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生争执。该演员的粉丝超话账号发布多条信息,将陈某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置顶公示,并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陈某社交账号还收到众多粉丝的私聊辱骂。
法院对此认为,该粉丝超话账号借维护相声演员声誉为由,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持续对其网暴,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孟某、高某作为账号的共同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二人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随着智能家居逐渐普及,不少家庭安装了网络摄像头,也让某些人打起了“窥探”的主意。
2020年,韩某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获取摄像头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
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设备的行为,严重挑战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必须严惩不贷。检察机关对韩某提起公诉,审理法院认为,2020年至2022年5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193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法官表示,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设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充分提示公众加强对智能家居设备账号密码的保护,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据新华社
案例1
个人擅发悬赏广告征集犯罪线索,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郑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悬赏广告,公开征集某公司“违法犯罪线索”。该公司知晓上述悬赏广告后,要求其立即删除广告内容并赔偿损失。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个人无权发布此类悬赏广告,其行为易误导公众降低公司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判决:郑某某将其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刊登声明向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千余元。
典型意义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对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有利于实现悬赏人的特定目的。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无疑可以通过悬赏的方式征集相关主体的违法犯罪线索。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很可能使一般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相应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会评价。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郑某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责任,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正确使用悬赏广告,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案例2
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人格权侵权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殷某某录音提供给乙公司AI化处理并出售,丙公司二次销售后,殷某某声音被短视频用户广泛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声音具可识别性,未经许可AI化利用构成侵权。最终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5万元。
典型意义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随着网络、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案例3
擅用肖像供“换脸”牟利,侵害肖像权
基本案情
某公司开发软件,未经彭某某同意使用其肖像供用户付费“换脸”。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使用肖像构成侵权。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一方面,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为经济增添了新的引擎。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技术无序发展、向害发展。本案中,某软件运营公司利用AI技术供用户“换脸”,构成侵权。而且,随着这类软件逐步增多,客观上会加大个人肖像权受侵害的范围和程度。该公司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经营,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裁判结果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个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案例4
粉丝账号“挂人”号召网暴,侵害名誉权
基本案情
孟某、高某管理的粉丝账号公开陈某个人信息,号召粉丝投诉并致其遭辱骂。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组织群体网暴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判决: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账号的使用者将他人网络身份信息置顶公示、号召他人投诉,容易使公众对“被挂者”的形象和名誉产生误解或负面评价,甚至逐渐演变为对“被挂者”的网暴,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对此,应予杜绝和制止。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诽谤、网暴等行为。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帮助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使社会知晓组织特定群体在网络平台恶意、批量地以言语攻击他人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本案对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减少网络暴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非法买卖人脸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徐某、李某买卖公民人脸信息用于解封账号,分别获利6千元、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判决: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徐某、李某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一是明确人脸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二是充分保护广大群众的人格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三是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脸信息行为企图的人悬崖勒马,否则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案例6
非法控制家庭摄像头,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韩某非法控制193个家庭监控摄像头,窥探隐私并保存截图。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家居的普及,非法获取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权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严重挑战。本案中,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韩某实施非法控制,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控制数量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裁判结果凸显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居家安全的司法保护力度,彰显对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设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充分提示公众加强对智能家居设备账号密码的保护,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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