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引纠纷 法官讲情讲理促和解
房屋买卖引纠纷 法官讲情讲理促和解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一套房牵动两家人心。当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甚至“对簿公堂”时,如何解开“心结”,让纠纷止步于庭前?7月14日,长治市潞城法院用一次成功的调解给出了答案。
黄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申女士夫妇位于潞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今年5月初,三方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黄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然而,数日后,申女士夫妇致电黄先生,表示不再出售该房屋,仅同意退还定金。黄先生认为自己蒙受了中介费、贷款办理费等损失,依据合同,对方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于是将申女士夫妇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各项损失。
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后,申女士夫妇也作为原告另案起诉了黄先生。其在诉状中称,自己已按约结清房屋贷款、取得产权证并腾空房屋,当通过中介通知黄先生办理过户时,黄先生却以“已另购他房”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黄先生支付剩余房款及承担律师费。
两起案件相继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看似互相指控违约的“罗生门”,实则是同一房屋买卖关系引发的连环纠纷。表面针锋相对,背后必有隐情。法官没有急于开庭下判,而是耐心梳理案情,仔细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承办法官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细致的观察,透过双方激烈的言辞交锋,敏锐地捕捉到关键信息:卖方申女士夫妇在交易初期确实萌生了“悔意”,是其主动提出不再履行合同。
找到纠纷的“心结”,法官便以此为核心展开调解工作。法官采取了“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对卖方申女士夫妇,严肃指出其先行反悔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耐心解释合同效力及违约后果,引导其理性看待自身责任;对买方黄先生,对其遭遇表示理解,同时分析诉讼风险及时间成本,引导其权衡利弊,考虑更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最终,在法官情、理、法并重的耐心疏导和不懈努力下,双方成功打破僵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女士夫妇同意向黄先生退还相关费用共计4万元整,双方放弃其他所有诉讼请求,两案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这场因一套房引发的“连环诉”,在法官手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介绍,定金具有明确的债权担保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因其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被广泛运用在房屋交易等日常生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交易时,请注意保留相关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山西晚报·山河+ 记者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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