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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交警专项整治“车窗抛物”

时间: 2020年03月20日08:28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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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杨晶)3月19日,太原市交警支队向市民发出“摒弃交通陋习杜绝车窗抛物”的文明交通倡议书,同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2020年是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键之年。文明创建交通先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是对每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要求。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切实提升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文明交通素质,积极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太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部署要求,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即日起,组织开展“摒弃交通陋习、杜绝车窗抛物”专项整治活动。
  为此,太原市交警支队向广大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驾驶,从我做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从自身做起,模范遵守交通法规,通过车内常备垃圾桶(袋)等方式,坚决杜绝车窗抛物等不文明交通行为。
  二、积极宣传,共创文明。出租车、公交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要积极宣传劝导乘客,杜绝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携手共建文明美丽太原城。
  三、广泛监督,向不文明说“不”。每位交通参与者,要充分利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积极拍摄车窗抛物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通过全民监督,让不文明现象无处遁形。全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均接受群众举报。
  链接
  车窗抛物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4项:乘车人有向车外抛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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