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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闻发布会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期限为3个月

时间: 2020年03月20日08:28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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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为切实减轻太原市企业负担,从2020年2月起,在确保全市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3月1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范利,太原市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科负责人李卫星,就企业单位实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政策和配套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从今年2月起开始实行减半征收
  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太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研究出台企业单位实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和配套措施。其中明确,从2020年2月起,在确保太原市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经测算,按照上述拟实行的减征政策,太原市职工医保征缴费每月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1.8125亿元,减征期限为3个月,共计减征5.4375亿元。2019年底,太原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为22.6357亿元,减征费占职工医保累计结余的24%,减征费用基本在职工医保基金可以承受范围之内。”范利介绍,经综合研判,太原市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具备条件的,这项措施给企业减负的效应是实实在在的。
  职工医保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配套措施中,太原市将继续执行缓缴政策。自疫情暴发以来,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太原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企业采取了职工医保费缓缴的措施,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到3月底期满后,太原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对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再次进行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范利介绍,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对不诚信企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依法予以追偿。
  对于百姓关注的,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对此,李卫星表示,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目前,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针对性地采取“三免”措施,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此外,有预付专项资金做保障,无论是太原市本地患者还是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山西晚报记者 李晶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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