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电”借出大麻烦 冰柜冻品全“泡汤”
经法官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过失方进行赔付
“借电”借出大麻烦 冰柜冻品全“泡汤”
经法官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过失方进行赔付
一场宣传活动因为临时借用电源线路,导致近三万元的冰柜冻品被损,这损失由谁来承担?6月1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布,冯建军工作室就调解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借电”忘还 冰柜冻品全坏
3月24日,太原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搭起了活动展台,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其间,工作人员李某等人负责连接音响、展板等设备。因场地电源布局限制,他们临时借用了张某存放食品的冰柜电源线路。当日活动结束后,李某等人未将冰柜的连接电源插好并恢复原状,便离开了现场。
4月3日,张某发现冰柜断电,冰柜里的冻品全部解冻腐烂,张某报警后查看了当时现场的公共视频资料,视频画面显示了李某等人拉线操作电源的过程。因经济损失较大,他将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海鲜冻品25438元、整羊1700元、运费2100元,共计29238元。
调解过程 法官耐心厘清责任
随后,张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代表及工作人员李某陆续来到冯建军工作室。张某表示,冰柜冻品因对方工作疏忽解冻腐烂,已提交冻品清单及进货单据,要求赔偿。李某辩解称,他是受指派布置活动现场,记不清是否拔过冰柜电源线,即使拔了也是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担责。而卫生服务站代表则表示,开展活动的初衷是服务社区居民,属于非盈利行为,接到张某投诉后,到现场清点了货损,但赔偿金额太高,基层卫生服务站无力承担。
调解现场,法官冯建军耐心引导三方当事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先梳理三个法律知识。”首先,非盈利活动能否免除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冻品因断电受损与卫生服务站未插好电源存在因果关系,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损害,即使非故意,也不能免除责任。
其次,本案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有管理义务。但单位担责后,若能证明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进行追偿。
第三,赔偿金额如何认定?冯法官拿出张某提供的进货单和冻品照片向大家说明,海鲜冻品的价值需要结合进货凭证、市场行情核定,整羊和运费的关联性也需进行举证。
听了冯法官的释法说理,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其工作人员李某就本案赔偿责任内部进行了明确划分。随后,在冯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双方就本案经济损失及具体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张某货物损失金额共计24000元;李某赔付400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赔付2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的那一刻,张某感激地说:“冯法官,感谢您这么耐心地调解,讲事实、讲法律、说道理,化解了我的烦心事!”李某表示,将好好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而社区卫生服务站代表也说,“组织开展活动一定注意规范操作,对用电等危险操作进行双人核查,树牢安全意识。”
法官说法 借用他人设备别疏忽
说起这起案件,法官也有话说,“法律是一把精准的尺子,平等衡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判定责任时,只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调解结果既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因他人过失遭受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也明确了活动组织者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李某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同时,也提醒公众,在借用他人设施或设备时,应尽到谨慎管理义务,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失。同时,遇到类似纠纷,可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杨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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