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文物事业依法治理水平

——太原市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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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3月1日,第二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相关情况和太原市文物事业依法治理情况进行了介绍。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16字指导方针”与“22字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在法律中,进一步强化了文物保护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修改了75条。
  其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一是在法律上将其命名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二是对其原址重建、改变用途、修缮、转让抵押、迁移或拆除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迁移或拆除须省级文物部门批准);三是明确将其纳入法律责任范畴。这些规定加强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太原市持续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2024年以来,我市利用政府一般债券1200余万元用于修缮低级别文物。”太原市文物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梁晓宇介绍,“下一步,太原市将按照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全面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力争10年内做到全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应修尽修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文物应当“有效利用”。对此,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高建东表示:“太原文物系统始终坚持保护第一构建文物与旅游互动体系,充分尊重文旅融合市场规律,属于市场范畴的全部交由市场,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融合相生共荣,推动该市文旅支柱性产业和民生幸福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物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此在五方面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中。二是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为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三是明确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四是通过表彰和奖励对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和积极性。五是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可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太原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希望能充分调动发挥社会力量在太原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中。

本报实习记者韩潇

(责编:马云梅、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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