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 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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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记者 柴旭晖)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个部门出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已于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出租和出售时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销售纳入商品房租售管理,符合销售条件的车位和车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建立车位、车库出售和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租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根据《办法》,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1月5日之后,《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根据《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责编: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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