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有了参照标准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为了规范我省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今后审理此类纠纷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并由各中院通知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所依据的各项统计数据,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及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数据为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自行调阅适用。
因山西省统计局近两年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未予公布,计算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可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
居民户口(家庭户口或集体户口)和未标注户口性质的,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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