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为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山西高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个领域,其中,以下几起案件尤其引人关注。
回应民生关切 防治铁路噪声
某铁路轨道于1982年9月验收后投入运营,隶属于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务段。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在该铁路附近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小区,高某云购买该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屋一套,于2022年3月入住。因列车鸣笛及作业噪声,给其生活造成困扰,后高某云经医院诊断为不寐病、失眠,起诉主张列车鸣笛及作业噪声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云虽未提供按《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测量的监测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铁路列车鸣笛及作业噪声平均值达到污染标准,但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实地勘查了解噪声来源、频率、大小,体验噪声对居民的影响,认为按照人体通常感受,该列车鸣笛已达到刺耳程度,且鸣笛次数频繁,尤其夜间声音更为明显,对高某云及小区其他居民的休息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考虑铁路周边居民较多,涉及面广,人民法院主动向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务段释法明理,建议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分贝。后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务段接受人民法院建议,采取技术改造、划分限鸣区、规范作业范围等措施,降噪效果明显,高某云遂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保护野生动物 维持生态平衡
刘某成、杨某祥为非法获利,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周边,将掺有烈性毒药的玉米粒撒在野生动物栖息较多的村落及附近农田,随后捡拾被毒死的赤麻鸭、绿头鸭等野生动物,事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10只被毒死的绿头鸭。二人累计毒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鵟1只,“三有动物”赤麻鸭、绿头鸭300余只,经鉴定,合计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9万元。公诉机关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成、杨某祥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前述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判令两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9万元。
打击非法盗掘 保护动物化石
2024年7月,被告人李某桃、张某光、王某伟、刘某山、李某平5人先后2次在某村使用电镐、铁锹等工具盗掘“土龙骨”,在盗掘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掘“土龙骨”被扣押。经鉴定,涉案“土龙骨”为晚中新世古脊椎动物化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桃等5人违反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 任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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