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装强光灯,照亮的不是前路而是隐患
私自加装强光灯,照亮的不是前路而是隐患
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杨晶)相信很多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夜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对面强光照射,一时炫目造成短暂“失明”,甚至惊出一身冷汗。这多数是司机非法加装了强光灯具。8月6日,山西交警通报了这起违法行为。
8月5日17时许,高速交警五支队五大队民辅警在神舟收费站开展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一辆加装了醒目条形射灯的小型越野车被执勤民警拦下。经查,车主王某为追求夜间行车“更亮视野”,自行在前保险杠位置加装了两组强光灯具,且未办理任何合法登记手续。
民警现场指出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的规定,擅自改变车辆照明装置。并告知其加装的灯具未经认证,其炫目光束会影响道路监控对车牌的识别,在夜间还可能使对向车辆驾驶人瞬间致盲,进而引发交通事故,私自加装车灯涉及车辆电气线路的改变,会增加漏电起火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民警当场责令王某立即拆除非法灯具,并依法处以罚款200元。
大家可别小看这灯光的作用,非法改装灯光非常危险。当夜晚会车时,远光灯、强光等可使对向驾驶人视觉上产生瞬间致盲,驾驶人如同闭眼开车,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根本来不及反应。此外,在强光条件下,人对车速、车距的判断力加速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如此,私自加装或改装照明装置,因改变车辆自身线路,使其负荷加大,容易引发短路、自燃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高速交警也提醒大家,请勿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给车辆加装强光灯,交警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希望广大驾驶人要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坚决杜绝超限、超载,擅自加装灯具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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