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监测管理新规亮点多 数据共享为防灾减灾加力
山西成为全国第二个完成气象行业统筹管理地方立法的省份
气象监测管理新规亮点多 数据共享为防灾减灾加力
山西成为全国第二个完成气象行业统筹管理地方立法的省份
8月6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从山西省气象台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于9月1日起施行。山西成为全国第二个完成气象行业统筹管理地方立法的省份,仅次于湖南。
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雪梅表示,当前全球气候形势日趋复杂,极端天气发生频次增加、强度增强,气象及次生灾害多发频发。在此背景下,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部门统筹,推进资源共享与数据应用,已成为完善防灾减灾体系的迫切需求。《办法》从法治层面规范全省各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建设与信息共享,细化落实了现有法律法规在该领域的规定,既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也能通过科学统筹让气象监测站网布局更合理,减少部门重复投资、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同时,统一标准与数据共享将助力各部门更高效地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全省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升级。
A 《办法》以五大核心规范 夯实气象监测高质量发展根基
据介绍,《办法》共二十一条,围绕政府和部门职责、行业规划和建设、备案统计等六类内容构建法制框架,从五大核心方面明确规范,为气象监测工作高质量开展筑牢制度基础。
在权责体系构建上,《办法》清晰界定了相关部门在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数据共享中的工作职责,着力形成“政府主导、气象牵头、部门协同”的管理格局,推动各部门在气象监测领域深度协作,打破以往分散管理的壁垒。
针对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问题,《办法》突出“统筹”原则。明确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统一规划布局,同步建立建设备案统计制度,从源头避免重复建设;同时统筹社会资源,鼓励合法气象监测设施纳入统一规划,科学优化全省气象监测站网。此外,《办法》还统一了设施建设标准,并明确长期维护要求,为设施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提供保障。
数据共享是《办法》的另一核心着力点。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气象监测共享机制,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制定气象数据资源清单等举措,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同时强调确保数据质量与时效,让气象数据更好地服务于各行业需求。
为保障各项规定落地,《办法》健全了监督机制。针对规划落实、设施运行、数据安全等关键环节,建立联合检查和通报工作机制,重点保障共享信息安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同时定期对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制度执行不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实施规划建设、妨碍数据共享、破坏数据安全等行为,设定了具体处罚措施,以强化制度刚性,为气象监测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B 《办法》实施将显五大成效
《办法》实施后的预期成效有哪些?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处长张红雨在发布会上说,《办法》通过明确权责、统筹规划、强化共享等制度设计,将在资源配置、数据应用、灾害防御等多个领域显现积极成效。
在资源配置优化上,《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改变以往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分散化、重复化问题。通过统一规划布局与备案统计制度,既能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又能推动社会资源统筹利用,让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效益得到显著提升,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
数据质量与共享水平将迎来实质性突破。《办法》统一了气象监测相关标准和规范,从源头保障数据可靠性;同时依托数据共享平台与资源清单制度,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将被打破,数据高效共享成为可能。这意味着各行业获取气象数据的便利性、时效性大幅提升,数据背后的价值将被充分挖掘,为日常工作与决策提供更坚实的数据支撑。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也将因《办法》实施得到强化。借助统筹规划下的站网优化与跨部门数据共享,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的覆盖面、精准度将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防灾减灾救灾中,能获得更科学、及时、准确的气象依据,从而凝聚起更强合力,更高效地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是另一重要亮点。《办法》对气象监测设施的运维、保护、计量检定等环节作出明确规范,还通过检查评估制度倒逼责任落实。这将有效扭转“重建设、轻维护”的倾向,提升设备稳定性、延长使用寿命,确保监测数据持续有效,为气象工作提供长期可靠的基础支撑。
在国家安全保障层面,《办法》针对涉外气象监测设施的设立与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可精准排查未经备案的非国产设备、涉外组织私自探测等潜在风险,从制度上筑牢气象领域的安全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添砖加瓦。
C 《办法》明晰多方职责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少俊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通过清晰界定各级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及设施所属单位的职责任务,压实各方责任,构建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气象监测管理体系。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发挥“总牵引”作用。《办法》明确,其要加强气象监测设施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工作开展提供保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以减轻基层负担;同时对纳入规划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给予资金、用地等支持,从统筹层面推动设施落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牵头抓总”职责。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相关工作,包括健全协调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做好涉外气象监测活动和资料管理,为设施运行、维护、计量等工作提供指导与技术支持;并通过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查处,筑牢日常管理防线。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需形成“协同联动”合力。它们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监测设施相关工作,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编制专项规划、开展联合检查;依据专项规划建设气象监测设施,严格执行统一标准、规范和规程,落实备案要求——重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需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同时严格执行涉外气象监测设施管理要求,共同推进工作落地。
气象监测设施所属单位则要扛起“直接责任”。需加强设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设备计量检定或标定,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对获取的气象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依法汇交资料,并在资料汇交、使用中严格遵守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从源头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与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明确了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数据管理职责。其需在省政府和数据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气象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定期通报共享情况;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统计和公开工作,让数据“活起来”、信息“亮出来”。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杨洲芬 实习生 胡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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