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防范欺凌和暴力等安全管理要求
《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防范欺凌和暴力等安全管理要求
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薛建英)学校安全事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共7章57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学校安全工作法治化,构建有法可依、科学规范的工作和管理体系,更好维护学校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规定政府及部门、群团组织、学校、监护人和学生的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明确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条例》规定学校要制定完善设施设备、集体活动、消防、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明确防范欺凌和暴力、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安全管理要求。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安全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开展安全教育任职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学校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及禁止行为。规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及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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