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保护法》怎么个“新”法?

山西新闻网>>新闻频道>>山西新闻

时 间
/
分 享
评 论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领域第1部法律,自1982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次修订和5次修正,此次再次进行修订,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有多项内容直接指向文化遗产的文旅价值转化机制,通过制度松绑、技术赋能、资本引导等维度重构文物与旅游的关系。
  由此来看,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逐步构建了一条“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商业转化—文化传承”的完整生态链,文物从静态保护对象转化为动态文旅生产要素,文旅行业或正迎来新一轮传统文化传播热。
  新旧对比 从“严防死守”到“有序开闸”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的概念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同时将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新增的条款中,有特意针对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第十四条中有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等。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也增加了一系列保护性开发条例,如第十五条增加“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第十八条增加“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鼓励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增加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等,重构了“保护—利用—传播”的价值链,实现了从“静态守护”到“动态生长”的产业变革。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通过强化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平衡机制,为文旅融合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支撑和政策导向,更由文物到城市,重构文物与旅游的关系。
  未来图景 文物活化的战略拉伸
  《文物保护法》中多次提及旅游相关的内容,其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此次修订的重点章节,在新增的三十七条中,明确提出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为游客提供便利,同时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
  此次修订通过制度创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化传播开辟了新路径。开放政策打破了文物保护单位与公众的物理隔阂,使文物从封闭管理转向共享资源,极大拓展了文化传播的覆盖面。同时游客承载量标准的制定既保障了参观质量,又通过限流机制倒逼管理机构开发数字导览、虚拟展厅等替代性传播渠道。
  与不可移动文物类似的是,在馆藏文物章节中,也新增提及“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新版本中还增加关于博物馆开放的具体规定:“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以上多个变化,大大拉近了馆藏文物与公众的距离。
  任何形式的文物开发都以保护为前提,如不可移动文物中章节内容要求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发制度等,第三十二条提到“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第三十五条提到“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制度改革 构建“保护与利用”法治平衡点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丰富活化手段的同时,也强化了文物保护监管力度,“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同时提升了罚款金额,由原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升至“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新增责令承担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等条款。
  针对新增违法行为,如对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的处罚,新版规定,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2017版中没有提及对此类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
  总体看来,修订版《文物保护法》的惩罚力度总体较旧版有所提升,强调了文物行政部门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方面的职责,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细化和加强。
  新法虽强调“有效利用”,但如何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商业化开发仍需探索。
  当千年文物遇见现代文旅,新《文物保护法》正在书写一场“文明的二次生长”,国潮或将迎来发展关键期。这场变革不仅关乎经济效益,更是在技术革命与文化自信的双重驱动下,探索人类如何与历史共生的终极命题。正如文博圈那句名言:“最好的保护是让文化遗产成为日常所需。”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整理

(责编:温文)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