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不免责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不免责
本报讯 7月4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16类“轻微不罚”和13类“首违不罚”情形,为企业划出环境监管“容错区间”。清单有效期5年。
该清单显示,“轻微不罚”事项涉及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土壤污染和其他类6大领域共16种行为。例如建设项目类中,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若处于施工初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整改,可不予处罚;大气污染类中,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若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也可免罚;固废污染类中,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若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且5日内整改,可不予处罚。具体来看,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均要求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整改。
“首违不罚”事项共13种,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排污许可、核与辐射等领域。“首违不罚”均需满足“初次违法”的条件,“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时距上次被检查发现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超过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清单强调“免罚不免责”原则,当事人需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行政执法主体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加强事后监管。(任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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