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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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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通信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后的《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资控股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区、道路、桥梁、隧道、绿地等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当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资控股企业等场所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当向基站、机房等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免费开放。”在明确公共设施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作出规定。

在明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方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企业等的办公或者服务场所;二是医院、学校、商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等;三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车站等;四是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五是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六是需要配套建设通信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在推动共建共享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通信管理部门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除了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方面以外,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做了相关明确。调整了不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配套通信设施进行设计与施工,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违规将被处罚的还有,第四十条规定,以收取进场费、接入费、维护费、协调费、分成费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挠或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公共通信服务;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设施,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通信网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了对阻扰、妨碍通信设施正常维护活动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阻挠、妨碍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了危害通信设施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李 静

(责编:温文、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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