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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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太原6月23日讯(记者王佳丽)近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5章4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突出通信设施支撑引领作用。《条例》第十条新增“鼓励发挥通信设施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
  进一步厘清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域的部门职责分工。《条例》第五条明确,由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文物、林业和草原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强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取进场费、接入费、维护费、协调费、分成费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挠或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公共通信服务;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设施。
  加大公共设施免费开放力度。《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省通信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三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资控股企业、医院、学校等场所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当向基站、机房等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免费开放。
  加强通信设施建设电力供应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增“供电企业应当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设施供电,因特殊原因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中的补偿、赔偿与告知义务以及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义务。

(责编:温文、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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